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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规制对车险保费自律行为的影响

  

  但是,费率监管并不意味着车险这个领域里不需要竞争。保险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行业,不会出现重复投资的问题,只要满足审慎监管诸项原则,这个领域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排除竞争。车险业近三十年来的发展已经充分现实出竞争的好处:从以往全国只有一家车险公司、使用一张统颁保单,到今天有数十家车险保险人备选、有各种各样的附加险种可以满足驾驶员的不同需要,这难道不正是竞争的压力所带来的可喜变化吗?即便是车险费率实行严格监管,但这个行业的竞争剧烈程度从来就没有减弱过。坦白说,审批过的费率总是难以执行,违规打折的行为层出不穷,这恰恰说明竞争的压力无处不在、保险公司必须拼尽全力来争取业务。保险业之所以无法像电力、能源和公用事业那样实行全面价格管制,其原因就在于此。


  

  况且,现代保险费率的监管具有多重目标,确保保险人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固然是其中之一,但保持偿付能力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得到赔付,所以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同样也应当保证消费者福利,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保险业重镇——纽约州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费“不能过高,不能过低,不能不公平地歧视(消费者),不能损害竞争,也不能损害保险人的偿付能力”。[39]现在的问题是:费率过低比较容易控制,但费率过高却无法监管。“多低的费率算过低”,这个问题可以用精算结果来衡量;但“多高的费率算过高”,这就没有客观标准了。北京的投保人可能认为3000元尚属承受范围之内,可在西部省份,3000元是很多家庭年收入的十分之一,这是他们所不能承受之重。怎么样才能防止保费过高,防止保险人躲在费率监管后面攫取垄断利润呢?保持竞争是唯一的办法。只要有保险人能够在不损害偿付能力的情况下降低保费价格,或者提供更好的理赔服务,他必然就能吸引更多的业务,从而迫使对手也不得不跟进,吐出垄断利润。不要忘记,欧盟竞争法在判断是否可以豁免部分垄断协议时所提出的前提条件里,其中一条就明确要求: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所获得的利润,必须与消费者进行合理的分享,否则就不能得到豁免。显然,没有竞争的压力,只会导致垄断。


  

  2. 车险费率监管需要进一步改革


  

  在《反垄断法》生效以后,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转变车险费率监管的思路和模式,以便适应新的法律环境。第一,应当避免让保险行业协会继续干预成员公司的保费定价事务。协会并不承担费率监管职能,因此也无权监督审批费率的实施。保险公司如果罔顾审批过的费率,擅自变更保费,那就是违反了费率监管规定,应当由负责审批费率的保监会或者地方保监局来进行查处。协会可以向监管层举报成员的违规行为,但不能组织成员进行保费自律,更不能对违规者执行惩戒措施。以协会的身份,本来它就没有必要强势介入成员公司的定价活动。敦促成员公司关注定价偏低的办法有很多,协会完全可以选择统计车险赔付、整理理赔纠纷资料等数据收集的工作上来,让成员公司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样的话,完全可以避免引发垄断问题。


  

  第二,保监会应当考虑改变现行车险费率的监管方式。当前的审批模式在有些方面过分透明,但有些方面却又透明度不足,这恐怕也是导致出现垄断问题的一个原因。首先,保监会将费率审批作为政务公开事项处理,报批公司的关键文件以及保监会的批复都在网站上全文公开。[40]这固然是为了贯彻透明度原则,减少寻租空间;但由于公司所申报的费率都是按照综合率(combined ratio)一揽子测算出来的数据,因此这在客观上反而为各公司达成价格默契(tacit collusion)提供了便利,使他们彼此申报的费率大同小异,直接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余地。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竞争者之间必须将价格信息彼此保密,交换这方面的信息是进行价格垄断的一种典型行为。一方面是费率监管透明化,另一方面是要维护价格竞争,这两者应当如何协调呢?


  

  其实这个问题在国外已经有了现成的答案,那就是将车险费率细分为纯保费和保费附加两个部分,对这两个部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监管规则。以美国为例,ISO自1989年起便不再发布保费指导价,改为只发布“前瞻式损失成本(prospective loss costs)”,这个数据近包括险种的预期赔付额部分理赔费用(例如律师费),亦即属于纯保费。至于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日常开支以及合理利润,这些数据都被剔除出去,不予公布。[41]换而言之,保费构成中的精算部分可以对所有保险公司公开,并应当严格执行;但费用成本部分则必须保密,因为这正是各公司需要彼此展开竞争的部分,这个部分不涉及审慎经营,而只涉及竞争。效率高的公司自然可以降低费用,从而有可能降低最终保费;而如果公司效率低下,成本永远比别人高,那就只能被淘汰。正如NAIC一位成员所指出的那样:保险业有权共享损失和赔付信息,但“至少在预估利润和核算运营成本这个问题上,各个公司应当自行计算”,把这部分信息笼统算在指导价里面,只会让业内运营成本最高的公司来决定保费价格,助长了低效率。[42]欧盟在这个问题上的也有同样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在合作制定保费计算公式时,绝不能提及前瞻性的或有事项、准备金收益、运营成本、补充资本数额和投资收益等数据,否则便不能获得豁免。[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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