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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规制对车险保费自律行为的影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欧盟竞争法实行的保险业协议集体豁免制度虽然与美国《麦卡伦-福格森法》的豁免存在天壤之别,但有一项实质内容是两者高度一致的,那就是绝对不会豁免核心卡特尔行为,亦即保险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固定保费价格的行为。第358/2003号条例涉及保费价格的条文有两处,一处针对的是普通保险,另一处针对的是共保/再保险。其中,普通保险的部分只允许欧洲保险公司就保费的计算公式、费率表和费率研究达成共识,但从未允许协议当事人就最终收取的保费达成一致;[36]共保业务(insurance pools)和再保险业务倒是允许保险公司实行共同的费率,但这种协议中不能出现惩戒机制,共同费率必须基于自愿性质,豁免的先决条件便是参与协议的保险公司能够自由退出。[37]两相对比之下,欧盟法的规定甚至比美国法还要严格,因为《麦卡伦-福格森法》至少还允许一般的保险业务实行自愿的固定价格,而第358/2003号条例则只允许共保和再保险业务实行自愿的固定价格,一般保险业务与此无缘。而且,竞争总司还打算进一步收紧对保险业垄断协议的规制:第358/2003号条例即将于2010年3月31日届满失效,如果要续期的话,必须由竞争总司通过欧洲委员会在2009年3月之前向欧洲议会主动提出续期议案;但总司不久前公开表明,它认为保险业所享受多年的集体豁免待遇存在不少问题,对竞争态势造成了困扰,因此对续期与否持保留态度[38]。


  

  综上所述,欧美两大发达经济体的竞争法都没有对保费自律行为提供任何豁免待遇,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也罕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国家的立法部门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而全面的考察,并且在最终公布的法律中与国际标准保持了一致。诚然,法律第7条的确允许部分行业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这类行业是有严格限制的,仅仅包括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的行业实行反垄断豁免,并且前提是这些行业都由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很明显,保险业不是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业;而实行国家专营的行业目前只有烟草、食盐、邮政等屈指可数的几种,保险显然也不在此列;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以保险业目前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例来衡量,也完全达不到这个层次,即便非要往经济命脉这一标准靠拢,银行业与证券业也都远比保险业更有资格。何况,今天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深度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这个领域早已不是由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了:一方面是数以百计的外资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那样涌现出来,数量大大超过了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即便是在产险和寿险业中占有最大份额的人保财险与中国人寿,也都实现了境外上市,外资股份的比例相当高,这怎么能谈得上“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呢?主张保险业享受第7条的行业豁免待遇,于法无据。所以说,指望《反垄断法》对保险业的核心卡特尔行为网开一面、以此来解决保险业面对的垄断协议问题,这完全是不切实际的。


  

  三、 问题的解决之道:处理好竞争与监管的关系


  

  《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对车险费率自律所造成了重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从表面上看是新法律条文对旧游戏规则的改革,实质上反映的却是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在管制行业(regulated industry)里实现竞争?


  

  竞争的前提是市场参与者拥有充分的经营自由,通过公平的竞争击败甚至消灭对手,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中立的,只维护竞争秩序、保障竞争不被扭曲,但绝不保护竞争者。而管制却意味着不能完全容许自由竞争,监管者必须对整个行业的资源投入与产出都实行积极的干预,对价格实施管制,对经营行为严加查察。更重要的是,行业监管者往往不愿看到被监管者的倒闭破产,因为这意味着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意味着监管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进行善后。竞争还是管制?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以极高的智慧来共同探寻答案。就本文论述的范围而言,以下几点思考也许对这个探讨过程有所帮助。


  

  1. 车险费率既需要监管,也需要竞争


  

  《反垄断法》以规制垄断协议为第一要务,而诸种垄断协议中又以规制价格垄断协议为重中之重。这当中所蕴含的执法理念是:定价自由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自由,价格竞争是实现优胜劣汰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而价格的下降也是消费者最大的福利之一。因此,价格战使高效率的企业得以击败对手,也使得消费者享受到最实在的好处,这两种利益可以实现统一。但是,这种双赢局面在保险业里未必能够实现。保险是典型的“付费换承诺”交易,消费者付费购买的只是保险人将来会赔付的承诺,至于这个承诺能否兑现,还要看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险人能否一直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而要保持偿付能力。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就不能过低。但是,消费者从来都是短视的,他们在货比三家时多半会把价格作为最重要的决策因素,衡量偿付能力的一个个公式和财务指标对于他们而言没有意义;如果保险人也如此短视,不顾一切地降低价格来迎合消费者,那就有可能避免不了倒闭的命运。在现货市场里,企业倒闭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失去产品更新、保修和维修等方面,但他们不会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毕竟手里的商品还在。可是对于保险这种付费在先的行业来说,保险人倒闭以后,承担最大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因为他们手中的保单顷刻间就变成一文不值的纸片。我国车险市场在2002年放松管制后出现的混乱局面充分说明:这个行业的保费价格必须受到监管,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形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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