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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上)

  

  历来学者们对证据概念都作模糊化的表述,这是有深刻根源的,这个根源就是从人类使用证据的时候起,就潜在地存在着两种证据观,当人们把物视为证据时所体现的是实质证据观,因为物是以其本身存在的或由其体现的,同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事实起证据作用的。当人们把人的言词视为证据时所体现的又是形式证据观,因为言词只是人对事实的表述,它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事实的反映。试想,人们看物证用实质证据观,看人证又用形式证据观,在这样两种证据观混杂的情况下,怎么能对证据概念作出精确表述呢?可见,“模糊化”是学者们摆脱不了两种证据观混杂的困扰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历来学者们对证据概念作模糊化的表述是不得已而为之。


  

  人类最早使用的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自古就有“人证物证俱全”之说就是明证。人类从使用物证和人证的时候起就处在两种证据观混杂的困扰之中,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把物证、书证分开就是八种。这八种证据中,人们对物证、书证的理解体现的是实质证据观;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的理解体现的又是形式证据观;对视听资料的理解一部分体现的是实质证据观(指音像书证),一部分体现的是形式证据观(指音像资料),还有两部分因与证据无关,因而不体现任何证据观。很明显,自古以来,人们对证据的理解始终处在两种证据观混杂的困扰之中,这就是历来学者们对证据概念均作模糊化表述的根源。


  

  20世纪中叶,前苏联学者提出了“证据是事实”的着名观点。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有两位:一位是前苏联科学院院士,曾任苏联外交部长的维辛斯基;另一位是前苏联法学教授切里佐夫。维辛斯基曾说:“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为了证明某种东西所利用的事实”。[5](P251)切里佐夫也曾说:“根据前一事实的存在即可推论出后一事实的真实。个别事实之间既存在着这样的联系,所以说其中的一个事实就是第二个事实的证据。”[6](P191)这些观点都认为,证据是事实,这就打破了历来证据概念上的模糊化局面,因为,与“原因”、“结果”、“方法”、“手段”、“根据”以及“证实真相者”不同,前者既不明确,也不具体,而“事实”则是明确的,具体的。


  

  苏联学者的上述观点可以称之为“事实说”。提出事实说立即在苏联引发了一场证据概念的大辩论并随即波及到我国。苏联的证据大辩论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1961年,苏联全苏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措施研究所组织编写一部诉讼证据理论专着,配合这部专着的写作,苏联法学界又一次对证据概念进行了辩论。与苏联相比,我国的证据大辩论规模更大,范围更广,也更持久、更深入、更壮观。我国的证据大辩论始于1955年,延续至1964年因“社教”开始而中断。拨乱反正后又一次爆发,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截止今日仍有小规模、小范围的争论。苏联学者提出“事实说”就是用潜在的一种证据观,即实质证据观来理解证据的初步尝试。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另一种证据观,即形式证据观也必然会表现出来。实质证据观认为证据是事实,故称为“事实说”;形式证据观认为证据是事实的反映,故称为“反映说”。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诉讼证据,它是与诉讼案件相联系的、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7]“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不能凭空创造它,也不能任意废除它”,[8]因为“证据是第一性的”,“它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9]这些观点就是“事实说”。另一些学者则说:证据“不是客观事实的本身,而是客观事实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它是第二性的,而不是第一性的;它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的”,“从总体上说,证据是主观范畴的”,因为“证据总是以充当事实论据的判断形式出现的”,故认为“把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确定为反映案情事实的判断是适当的”。[10]这些观点就是“反映说”。一个“事实说”,一个“反映说”,这就是两种证据观。正是这样两种证据观的矛盾和对立造成了我国法学界绵延50年的证据大辩论。因此,两种证据观谁是谁非,就是我国证据学中最大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证据学将不能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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