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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纠纷、村民自治与涉农信访

【作者简介】
张红,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与北京市领导科学学会:《关于对北京市十年来信访特点及发展趋势的研究》,2010年11月。
李昌凤:《转型时期农民涉法信访问题探析》,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1期。
根据朱芒的统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的有:《武装警察法》第1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部分)等法律;将维护“社会稳定”设置为政府责任的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规定为法律事件的构成要件的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第2款。将破坏“社会稳定”规定为行为后果程度要件的有《邮电法》第37条第3项。从明文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来看,《邮电法》第37条第3项的“社会稳定”概念或许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社会稳定”概念的规定较为相近。参见朱芒:《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行政判决评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从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看,有学者指出:“对于一个农民大国来说,恐怕没有任何制度的重要性可与土地制度相提并论。”靳相木:《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近年来,信访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2007]5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及《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2号)。
参见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怀民初字第02193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6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7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8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9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10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11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12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17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22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23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24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80号,(2009)怀民初字第02387号,(2009)怀民初字第02388号,(2009)怀民初字第02389号,(2009)怀民初字第02390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61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1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3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4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5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6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7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8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89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0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1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2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4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5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6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7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8号,(2009)怀民初字第02199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0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1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2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3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4号,(2009)怀民初字第02205号。
北京市怀柔区民事判决书(2009)怀民初字第02193号。
参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如下民事判决书:(2009)昌民初字第10458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7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6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5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4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3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2号,(2009)昌民初字第10451号。
此类人群的法律地位问题实际上是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论述,参见韩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高飞:《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高飞:《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
参见陈小君、高飞、耿卓等如下系列论文:《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运行的现实考察——对我国10个省调查的总报告》,载《法商研究》2010
年第1期;《农地流转于农地产权的法律问题——来自全国4省8县(市、区)的调研报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这些调研报告都详细指出了目前在中国农村广泛存在的农地纠纷样态及其在农村社会纠纷中所占巨大比重。
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机关,确定行为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应当包括如下要素:自治的法律依据、自治体、自治机关、自治权和自治行为规范。”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类似的描述性定义,参见徐勇:《中国农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页。
在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一种公共权力)机关,它可以依法决定其他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的组织形态,是其他自治组织的产生源泉,同时,它也是村民自治的意思机关,享有最高的自治决定权。参见周叶中、韩大元主编:《宪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6页。
实践中,北京市即有按照该意见判决的案件,如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房民初字第6342号原告刘志歧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广润庄村村民委员会案。法院认为:原告刘志歧、刘志国、李学芝以补偿款过低为由起诉村委会,庭审中查明,村委会就占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问题,于2006年3月19日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党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通过补偿方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说明》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议定方式形成分配决议,并无截留、扣缴或分配不公情况的,村民仅认为补偿费用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驳回原告起诉。
参见陈小君:《我国妇女农地权利法律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与完善路径》,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高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探析》,载《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0期。
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即使受理此类案件,也是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诉讼内容多因土地纠纷而起,特别是因农转居、出嫁女、离婚女、新生儿等问题而引起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被告胜诉率非常低,且存在执行难的困境。参见骆晓明、周庆:《村委会官司缠身现行初探——基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的实证调查》,载杭州市法学会编写:《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324页以下。
国务院《信访条列》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季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季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关于信访“倒逼”机制的研究,参见李芝兰、吴理财:《“倒逼”还是“反倒逼”——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参见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什么偏好信访》,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林莉红:《论信访制度的定位——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角度的思考》,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
参见吴超:《新中国六十年信访制度的历史考察》,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11期;李秋学:《新中国建立后中共信访权利观的生成:情境、语境与困境》,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4期;倪宇洁:《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审视》,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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