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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3、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的起源可溯至12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和英国的皇室法律顾问制度,而当时的国王代理人和皇室法律顾问,均可代理国王或皇室参加民事诉讼。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1776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50年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婚姻无效案件、雇佣劳动案件、部分禁治产案件及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在日本,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人身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或提出上诉,就法人事件、信托、公司拍卖、整顿、清算等诉讼事件可以提出申请或提出即时抗告。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国王或皇室的名义,对涉及皇室权益的案件、告发诉讼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缠讼案件等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规定,在违反税法的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案件、违反托拉斯法案件、涉及联邦利益或联邦官员的有关国民银行法的纠纷以及涉及联邦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代表联邦或政府提起诉讼,以1969年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保法规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4]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张。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外,北欧国家也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其范围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关于确认公民身份的案件,关于破产的案件等。[5]因此,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具有长期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尤其是其中技术性和程序性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提供充分的借鉴。


【作者简介】
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宗才,单位为复旦大学法学院。
【注释】王泽祥《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之我见》《云南法学》1990第1期;朱文斌《试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范围和法律地位》《上海法学研究》1988第4期等。
李忠芳、王开洞:《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1页。
柯汉民主编:《民事行政检察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柯汉民主编:《民事行政检察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7页。
周其华:《中国检察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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