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有比较充分的经验积累
1、我国检察机关在历史上有着提起民事诉讼的经验积累
旧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始于清末变法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所制定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国民政府《各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予以沿袭。同时期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官参与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程序均作了具体的规定。[2]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可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革命根据地立法和建国初的立法都对检察机关参与和提起民事诉讼列有明文。这些立法或者规范性的文件包括《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关东地区高等法院通知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均有检察机关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各地在参与和提起民事诉讼中积极努力,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了实践。[3]因此,我国检察机关有着提起民事诉讼的历史经历,这些经历为我们重新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2、当前的探索与试点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积累了新的经验
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检察机关曾经就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问题展开过探索,后来一度中断。近年来在“高检院民行厅”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又积极地开展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探索与试点,其中以黑龙江省与河南省的探索起步较早,并相继取得了一些成果。以河南省检察机关为例,至2000年3月,已经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胜诉的民事案件就有12件,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根据“高检院”关于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指示精神,上海市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国有资产试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结合上海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地、有计划地试行保护国有资产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民事起诉工作,在坚持依法办案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成功办理了两起案件,并在积极酝酿和准备新的试点。从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当前的探索与试点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上,突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提起诉讼的程序上,也进行了各种探索,检察机关分别探索了以不同的地位包括原告、起诉机关和监督机关等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及其程序构造等。从这些探索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是可行的,并且一些新的经验还可以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进行立法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