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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段厚省;郭宗才


【摘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并且过去也积累了许多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来构造我国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公益
【全文】
  

  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乃是其基本职责。但是,由于我国尚没有确立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检察机关仍然是束手无策。如果我们仍旧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这一问题上步履蹒跚,则必将落后于改革开放的形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完善的保护。因此,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机制,以诉讼程序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一种紧迫性的要求。


  

  (二)充分实施民事经济法律规定、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必要


  

  在民事经济法律体系中,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比比皆是。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这些规定往往无法实现。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受害的不是具体的个人,以至于没有合适的主体起诉,从而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无法得到回复。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证券交易法》等民事经济法律以及有关公司和法人的法律和环保法律中,均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以保护的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而乏民事赔偿的规定,以至于对虽然违法却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受到行政制裁,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仍然难以获得救济。在民事经济领域,无论公民个人利益的损失还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均应以民事赔偿的途径来弥补。公民个人所遭受的损失有特定的公民来起诉,但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却无人起诉。只有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机制,才能使我国民事经济法律关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得到充分实现,适时而充分地保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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