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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的现实与理想

  

  3.影响诉讼效率问题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必然会增加上诉案件数量、耗费诉讼成本和延长结案时间,因此有学者借此担心被害人上诉权会降低效率。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但换个角度讲,这是权利对应义务所面临的当然结果,的确,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但必须以公正为前提,尤其在当前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和谐”是刑事诉讼的新价值追求。刑事诉讼并不是以案件审结速度和司法资源投入程度为主要衡量指标,而是追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判决能够心悦诚服地认可和信赖,使不公正裁判得到及时纠正、使被害人报复情感得到弱化,进而从根本上消除冲突以维护社会秩序。直言之,不是“判决了事”而是“案结事了”。由于过去过于忽视被害人对判决的诉求,导致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失衡以及对被害人处置不公等情形存在。一旦被害人拥有上诉权,让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成为发动纠错程序的又一主体,可以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和准确,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究之,对效率追求必须以效益产出为前提,否则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无论诉讼成本如何低和结案速度如何快,都不能说是有效率的。


  

  三、余论:立法建议


  

  我们无须担心被害人的滥诉问题(被告人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形),上诉权本身就是一项权利的行使,如果法律赋予被害人这项权利,那么在遵循程序的基础上行使无关乎滥诉评价,否则就是一种不对等的无端猜测和对权利内涵的恣意曲解。对于被害人上诉权的探讨目前虽然只是尚停留在理想状态,但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发展历程来看,这种理想状态并非没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毕竟被害人、被告人与国家在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三维有机模式定位已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共识,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扩大其诉讼参与范围和保障其人权的应有之义。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证以当前刑事和解的开展为注脚,被害人的意志和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全面表达和充分展示,被害人从局外人身份转化为局内人身份的历程意味着被害人上诉权的未来具有现实的可期待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181条之后增加一条:“被害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上诉。”唯有此,才能消除被害人充分参与诉讼的程序障碍,确保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以完整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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