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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的现实与理想

  

  (三)被害人被赋予上诉权后面临的问题


  

  1.影响被告人“上诉不加刑”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意欲充分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消除被告人因上诉可能被加重处罚的心理负担,鼓励其积极行使上诉权和辩护权以最大化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但有学者担心一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会影响被告人“上诉不加刑”原则。当然,一项与被告人对应的诉权加入必然会对被告人诉权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剥夺被害人上诉权的正当理由,因为双方并无实质性冲突,都是最终服务于公正判决。况且,即使被害人不行使上诉权,如果公诉机关抗诉或被害人申请再审仍然会导致被告人加刑。因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只是增加了一条引起二审终审启动和避免判决错误的路径。毕竟“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本意并非为了维护判决不公,而是为了平衡弱势的被告人与强势的公诉机关在诉讼能力上的实力和地位悬殊而赋予被告人有效对抗公诉机关并大胆鼓励其上诉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虽然是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其终极目标则是对公正的追求和恢复。从另一个角度上讲,被害人拥有上诉权不会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造成实质影响,而是对诉讼价值目标的验证和诉讼结构合理的调适。


  

  2.影响公诉机关职能问题


  

  有学者担心一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会影响公诉机关公诉职能的行使,公诉机关被国家赋予追诉权是历史的选择和发展的必然,但是现代社会中公诉权的弱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强势回归(尤其是刑事和解为典型代表)也是客观事实,那么需要我们调整思维客观辩证看待被害人上诉权。首先被害人拥有上诉权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因为公诉权基于立场的不同并不能全面持续地提供权益维护保障。我们当前大量的涉诉上访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下降说明公诉权的行使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来自于被害人强烈不满于公诉机关的不抗诉,如果这种不满不及时疏通将会为社会稳定埋下巨大隐患,也将无情压缩被害人恢复正义的空间。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并不会改变诉讼构造,案件的公诉性质也并不会因为二审程序的上诉方不是检察机关而改变,即使二审是由被害人上诉启动,但二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诸如案件事实查明、证据交换等仍然需要公诉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全力支持,因而被害人的上诉权并不是对公诉权的取代、对抗和分担,而仅是一种补充、延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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