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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正犯体系的若干辩驳

  

  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犯罪参与现象日益复杂,各种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频繁发生。在面对如此复杂的犯罪事实之时,要判断各参与者对于该犯罪事实的贡献大小,往往不可能按照一个立法上固定僵化的量刑标准,而必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真正实现各参与者的刑罚个别化。


  

  六、单一正犯体系导致量刑的粗糙化?


  

  由于单一正犯体系认为各参与者在构成要件层面的不法内涵上具有等价值性,因此通常规定对所有参与者(正犯)原则上同等处罚。对此,德国学者批判道,单一正犯体系导致量刑标准变得粗糙,因为它排除了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减轻处罚的可能性。{11}


  

  首先,从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来看,《意大利刑法典》第11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当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时,每人按该罪的刑罚处罚”。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犯罪参与者“同等责任”原则,强调的只是不应该(或者说不可能)在立法上先验地根据犯罪参与者的类型来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具体案件中所有的犯罪参与者都应处以相同的刑罚。相反,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有关量刑的规定,以及刑法典中规定的一系列适用于犯罪参与的情节,来具体决定各犯罪参与者应承担的责任。[12]其次,从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来看,奥地利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所有正犯形态均适用于相同的法定刑。但是,正如Kienapfel所言,单一正犯体系并不是要在构成要件的层面实现个别化,而是通过富有弹性和精炼的量刑规定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与此相对,区分制不仅企图在解释论而且企图在量刑论的领域实现个别化。{12}至于各正犯对于犯罪结果的具体贡献即需罚性(Strafwtirdigkeit),则完全通过量刑阶段加以区分。Hopfel也指出,“在奥地利刑法中,量刑规定被视为单一正犯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柱。”{13}为了尽可能实现各正犯的刑罚个别化,《奥地利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较为宽泛的刑罚幅度;另一方面规定了详细的法定量刑事,由。{14}{15}这些量刑事由可以分为一般量刑事由与特别量刑事由。[13]之所以规定如此详细的量刑规定,乃是为了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好地根据各参与者的不法和罪责来决定其刑罚轻重。{16}


  

  由此可见,在单一正犯体系之下,不仅不会出现德国学者所指责的所谓量刑粗糙化的问题,相反,在这种体系之下,量刑的个别化和精细化得以充分实现,而所谓教唆犯和帮助犯无法得到减轻处罚的问题,更是完全不存在。在单一正犯体系之下,各参与者(正犯)根据自己的不法和罪责承担相应的刑罚,因此现代刑法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得以贯彻。与此相对,区分制共犯体系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试图在构成要件层面同时解决参与形态和量刑问题,即确定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同时确定两者的刑罚轻重,但参与形态与量刑轻重并不具有对应关系,参与形态只是犯罪参与者对于整个犯罪事实之贡献的一个衡量因素。因此,为了使正犯处罚重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区分制要不断地修改、扩展其正犯概念,最终导致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最终演变成为单一正犯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量刑粗糙化,应该是区分制共犯体系最根本的症结之所在。


  

  七、单一正犯体系存在特别犯的处罚障碍?


  

  对于单一正犯体系最有力的批判恐怕要数认为其存在特别犯(Sonderdelikt)处罚障碍的观点。所谓特别犯(Sonderdelikt),相当于通常所称的身份犯,是指刑法对行为主体的性质作出了特别规定的犯罪,换言之,在特别犯的情况下,行为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Eigenschaften)或关系(Verhaltnisse)。在学说上,一般将特别犯区分为真正的特别犯(echte Sonderdelikte)或者受不法影响的特别犯(unrechtgepragte Sonderdelikte)与不真正的特别犯(unechte Sonderdelikte)或者受罪责影响的特别犯(schuldgepragte Sonderdelikte)。在真正的特别犯的情况下,特别的行为主体性质决定行为的可罚性;在不真正的特别犯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实施该犯罪,但具备特别的行为主体性质将提高或降低行为的可罚性。在不真正的特别犯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区分制还是在单一制之下,根据罪责独立原则,行为主体具有的特定资格或关系对其他参与者不产生影响,对此不存在异议。问题是,在真正的特别犯的情况下,由于单一正犯体系主张所有犯罪参与者的自主负责原理,即所有犯罪参与者的不法和罪责都必须予以独立判断,因此似乎就会出现处罚障碍。{1}{5}{17}例如,在受贿罪的情况下,如果严格贯彻所有参与者的自主负责原则,那么不具有公务员资格的参与者就是不可罚的,因为受贿罪的不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公务员资格。正因为如此,即使像Kienapfel这样的单一正犯体系的旗手级人物,早期也认为《奥地利刑法典》第14条第1款关于真正的特别犯的资格或关系适用于其他犯罪参与者的规定[14]是单一正犯体系原则的例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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