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研读沙龙”在不经意中启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同行的认可和支持。过去七期的研读和研讨,功过得失的精确检讨尚需时间沉淀。唯一可以确定的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一批三则案例,据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案例也会在今年上半年推出,今后的“判例研读沙龙”,无论判例制度研究还是判例研读,都会更加有的放矢,对推动我国法学研究联系和指导法律实践,会起到更加显着的作用。
五、判例研究与法学发展:以行政法学为例
判例研究与法学发展存在着休戚与共、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国经过了30年的法制建设后,当年提出的“有法可依”问题已基本解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不管这些法律规范是移植来的,还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它们都应当是我们思考法律问题的基点。伴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也已经基本成形。
作为法制的继受国,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不可能全部是“原创”的,所以,我们从日本引进了“行政指导”,从美国引进了“正当法律程序”,从德国引进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余地”,从法国引进了“公务”、“公产”……。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其实是一个“混血儿”。半个多世纪之前,日本民法学家末弘严太郎针对当时日本民法学界盛行以德国民法学理论解释日本民法典之现状,批评道:日本学者“十年如一日仅埋头在法典和外国法律书里,并且还以概念的精确和逻辑推理的一贯性而自豪。……当然,并不是说严密地研究法典,研究外国法学就是有害无益的,但是一味埋头在此忘记了面对现实世界,仅仅无益地拿概念和逻辑做游戏以此来讲解日本现行法的倾向是必须反对的。……如果仅仅是通过法律书来理解想象日本这个国家的话,即使把它当作是欧洲的一个国家也不为过(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以下)。”
今天,中国法学的现状如同当年末弘严太郎所批评的日本民法学,行政法学更是如此。那么,我们如何摆脱这样的窘境呢?“无视判例不可能理解现行法律”。末弘严太郎这句话或者可以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一国行政法的思想绝对不是来源于某些天才人物的创造,也不是来源于逻辑推断出来的知识(那种认为通过演绎推理可能获得绝对真理的“法律形式主义”),更不是从异乡他国搬运进来的条条框框(那种认为法律可以脱离特定时空的“法律普适主义”)。研究本国的案例,或许是中国行政法思想的基本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