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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象化判例研究及其方法

  

  南京大学周樨平博士的报告—“论‘赔礼道歉’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目标指向也是民法法教义学上的规范问题,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礼道歉之法律后果应附加在怎样的构成要件上。报告人通过对实践案例的观察发现,赔礼道歉主要适用在商誉受侵害的情形,对此发现的内容报告人基本予以首肯,并做了理论上的分析论证。报告人将是否以及如何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重要的包含价值判断分歧的法教义学上的规范问题通过观察实践案例的方法加以认识,重视实践中形成的价值观。和仅以学者自身的情感态度以及外来理论为立论依据的方法相比,避免了在价值判断问题各依自身所好进行的看似激烈却可能收获甚少的争辩。周樨平博士的报告原本的关注点是民法法教义学上的规范问题,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吴一鸣讲师却敏锐地将报告中涉及的如何重述所观察案件的问题提了出来,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讨论所及不再只是规范问题,而是和判例制度运作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联系在一起,即如何识别司法实践中法官就相同案件作出了相同或不同的判决。尽管讨论并未得出确切的结论,但形成了一个共识:在如何识别“同案同判”的问题上须仔细考察案件事实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定性等各个方面。


  

  南京大学王启迪博士的报告题为“内幕交易罚款数额的实证研究—基于证监会2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理”,该报告采取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的罚款数额为观察目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观察素材,被处罚当事人的身份、交易的股票数、违法所得金额等为影响观察目标变动的相关因素,得出了证监会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对董事罚款偏轻等结论,并从证券法的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对其观察结论作出了评析。报告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其抽取案件中的不同关键事实依据统计方法所作的相关性分析,为与会者展示了一种值得继续发扬的案例研究方法。


  

  四、判例研究的多元化及其趋势


  

  综合判例研读单元讨论的情况,本期案例研讨明显地呈现出—显然要归功于加长研讨时间和分会场制度改革—研讨方法多元化景观。可以肯定,多样化研究可以满足案例研究的不同需要,更可以提升案例研究回应中国法律实践的影响力。当然,也促使我们思考,经过一段时间的各式各样的个案研究,是否可能总结出若干最有效的个案研究方式,值得沙龙乃至整个学界推广应用。


  

  从上述公法报告中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本期判例沙龙的制度研究并不限于主会场制度单元。比如公法单元里的胡敏洁副教授的报告可以直接归为制度研究,当然,对于行政机关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制度性质,也可以像检讨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一样加以分析和判断。再如,朱芒教授研究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个案判决,看似只讨论该判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表述之“社会稳定”概念的解释,没有上升到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层面,但这样的针对模糊概念的讨论,很容易让人作以下设问,即本案是否基于“社会稳定”概念的不确定而符合《规定》2条的指导案例遴选标准,以及本案判决对“社会稳定”概念的界定和思考方式是否具有对以后类似案例的指导性。私法单元的例子也很明显,以周江洪副教授的报告为例,其选取了一则针对“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法理存在重大疑义的判决,假设如此判决成为案例指导制度,下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件时应该如何“参考”和“修正”的问题,这样的案例研讨可以完全纳入制度单位的“同案识别”和“同案适用(参考)”框架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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