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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象化判例研究及其方法

  

  综合上述七篇论文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发现,“判例研读沙龙”在案例研究方法上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势态。这些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划为四种。(1)个案解析研究,如朱芒教授的《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徐涛博士的《行政诉讼中撤诉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件分析—以青岛万和公司案为研究对象》。(2)系列案例研究,如韩锋博士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探析—以案例研究为视角》、章志远教授的《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基于典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和周伟教授的《法官解释法律尊重法律实施机构意志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例》。(3)个案引出问题研究,如马英娟教授的《当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遭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以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的分析》。(4)个案作论据研究,如胡敏洁副教授的《论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


  

  三、判例研读及其方法(2):私法判例研读


  

  私法分会场的学者报告了七篇有关民商法的判例研究的论文,围绕着这些论文,还展开了有针对性的评议和热烈的自由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副教授的报告—“承租人先买权效力研究”以承租人先买权是否能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为视角,分析整理其所收集的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结合比较法的研究,提出其法教义学上的主张,即承租人先买权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应以登记或特殊的法律政策作为其效力发生的条件和原由。该报告中的案例研究其目标指向是构建民法法教义学上的规范,其方法是观察归纳案例中显现出的法规范,加以分析检讨后提出观察人自己的法教义学上的主张。针对此种案例研究的特点,评议人南京大学谢亘副教授将其归纳为“论文式案例研究”。此种案例研究使法教义学上的规范探讨落实到生活案例层面,实有助于避免单纯从法条到规范之研究的抽象而缺乏质感的弊端。南京大学宋亚辉博士的研究路径与朱晓喆副教授类似,其报告—“广告管制规范的司法适用研究—基于海峡两岸司法案件的总结”搜集整理并比较了大量的司法案例,指向一个民法法教义学上的规范问题,即如何对待公法管制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报告从大量案例中观察总结出一种新型的公法管制规范进入私法的渠道,即通过合同解释规则将公法管制规范引入私法。宋亚辉博士所做的工作是透过判例尽显民法法教义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存样态”,是单纯的法条研究难以完成的。


  

  浙江大学徐浩副教授、南京大学吴建斌教授和浙江大学周江洪副教授三位报告人不约而同地关注了如何看待现实中发生的在报告人看来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判决这一问题。徐浩副教授在报告中分析了与其报告主题—“股权转让与股东资格取得”直接相关的一起典型案例,从该案例判决所存在的尚未圆满解决的问题入手,揭示出立法忽视制度实现的具体程序正是造成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重要原因。吴建斌教授的报告—“拘束力抑或说服力?—从公司纠纷视角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关注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并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已经倾向于赋予将来的指导性案例具有约束力而不是说服力的见解为基础,分析检讨有关公司纠纷的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案例,评估其判决在法理上的合理性程度并以此推测将来指导性案例可能面临的质量问题。报告人得出的结论是三个案例中的判决在公司法的法理上都有重大缺陷,并以此推测,若将来的指导性案例具有约束力,则不利于公司法规则的发展完善。报告人从而建议应使将来的指导性案例仅具有说服力以避免前述弊端。周江洪副教授针对看起来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判决寻思的解决办法则属另辟蹊径,试图探寻一种限缩其判决之射程的方法。其报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之辩—‘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涉及的是一例有“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之裁判要旨的公报案件。在报告人看来,此裁判要旨与传统的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说都不符合,但是由于裁判要旨本身并非径直就是判例,如果能够通过案情与结论的对应关系,仔细探查案情事实,发现对应案情事实的该案判决的真正理由是“合同解除之情形,若其中的损害赔偿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可不支持赔偿性违约金请求权”,那么,该案判决与传统学说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得以化解。上述三位学者面对的是同样的现象—不尽如人意之司法判决之存在,着重点各有不同,徐浩副教授关注这些现象所反映的立法浮泛不实的弊端,吴建斌教授则由此产生对建立有约束力的案例指导制度之可能弊端的担忧,周江洪副教授令人欣喜地从如何抽取先例的技术层面为我们展示了案例指导制度所需要的智识资源,也引发了与会讨论者对如何吸取英美法判例制度中的识别技术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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