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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象化判例研究及其方法

  

  吴英姿教授报告的题目已经充分说明,她对“两高”新近推出的案例指导制度存有很大疑虑,并且认为必须通过对这项制度的源起、发展历程的详细梳理,才能对这项制度的内涵有所把握。报告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通过梳理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颁布前的各种试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制度草拟者等相关论述,判断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以下“中国特色”:功能定位是出于对立法和法官、检察官的不信任;多重目标中的司法统一目标内涵为司法行为统一化;案例指导路径是通过提炼判决要旨方式抽取出的抽象规则;指导案例遴选程序和控制行政化趋向。第二,指导制度可能遭遇瓶颈,具体包括:可能偏离司法统一的正常路线,下级法院倚重揣摩最高人民法院意图以取代理应专研的法律适用方法;因路径依赖到重蹈立法型司法解释覆辙;基于缺乏有效审级制度、法官“唯上”思维定式、社会参与不足等原因,案例指导制度可能流于形式。第三,提出了四点未雨绸缪的建议:功能定位应锁定司法统一而弱化监督控制意识;弱化“追究责任”、判决要旨抽取等行政化措施权威,重点当落在建设有效审级制度上;改进案例遴选机制,增加社会参与力度以选取最有价值案例;足够耐心等待案件成熟,有智慧地“择案而审”。


  

  蔡琳博士是“判例研读沙龙”共同体中为数不多的法理学者,其关注点落在“为何指导”、“何种指导”、“如何指导”这三论上,从整个报告结构看,重中之重是前两论。第一部分的“为何指导”,讨论的重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条确定的遴选标准。关于第1项的“社会广泛关注”标准,蔡博士认为“社会”、“广泛”和“关注”三个词都很模糊,担心实际选择中会过于偏重媒体关注案件,而诸多媒体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显着。关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蔡博士认为和第4项“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重叠,可以并入而无需单列。关于第3项的“具有典型性”标准,作者认为包含两类案件,一类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另一类典型意味着“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与某一类法律规范的理解有相当高程度的契合”,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此类案件“主要为了实现同案同判,也即所谓‘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在上述分析基础上,作者对从这些案例中抽取判决要旨实现“案例指导”的价值取向和可行性表示很大疑虑。在“何种指导”部分,蔡博士指出《规定》框架下的指导案例当具有等同于立法的“硬指导”效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指导案例,可以归入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划定的司法解释,基于该决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一个分工,具有立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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