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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规则的内容来源及确定

  

  经过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到,商法规则内容的实质来源有两个:很大的一部分来源于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并发生实际作用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商业习惯;另一部分主要是基于对法的公平和秩序价值的需要而制定的新的法律规则。


  

  二、各类商事法律规则设立的目的与其内容具体来源分析


  

  (一)授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在于:第一,存在着很大的灵活性。只是向商事主体表彰赋予或确认其某种权利,但不要求其受到约束。由于当事人对于自身的利益最为了解,如何处分自己的权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二,授权性规则具有局限性。表现为其没有普遍适用性,无法规范外部性。由于授权性规则能否被适用只有主体自己能够决定,所以必然不能保证每个主体都选择适用。而且,由于无法判断哪些主体会适用这些规则,哪些不适用这些规则,所以无法判断授权性规则实施后的具体效果,对社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即无法规范外部性。第三,授权性规则还可能因主体选择适用该类规范而对其他主体的权利造成侵害。比如,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类授权性规则,赋予民商事主体选择此类企业类型的权利。选择了此类权利的主体在成立公司后,如果公司侵权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就可能会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而难以对受害主体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授权性规则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有效地发挥追求自由和效率目标的重要作用。前文已述,在商事活动领域,实现自由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实现效率。由授权性规则的缺陷决定,授权性规则无法实现公平和秩序价值。因此,授权性规则在商事活动中的作用最终是实现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正如前文所言,授权性规则授予的权利是不可能凭空产生的,法律无法创造出实践中不存在的权利或利益,法律只能将实践中出现的商事主体实质上享有的某些权利或利益上升到法律范畴以“开启其他主体的智慧”,让其他主体也知晓他们原来还可以从事这些行为。这样,就会扩大这些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范围。当然,是否行使这些权利由他们自身决定。


  

  因此,商法中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在某些条件下有效率的行为模式。商法就是将这些有效的行为模式通过法律形式公开,以进行有效推广,促进全社会效率的提高。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加拿大在1855年引入的改革内容是:允许商人根据一种与以前法律相比直截了当和有完善法律根基的格式向其投资者提供有限责任制。变革的作用是显着的,统计表明在该法通过后的几年内组建的公司几乎增加了6倍。因此,看起来好像是许多人原本已经不通过公司做生意,而该法通过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使这种被看做是增加福利的商业形式变得更符合成本效率。结果是议会通过适用许可适用规范(授权性规范),使商业活动主体较容易地以较低的费用在有效率的基础上组织他们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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