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价标准如何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人曾提出以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评价教育改造质量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有各方面的原因,如社会原因、个体原因、行刑和改造工作的原因等,是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结为教育改造工作质量问题。那么什么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如何建立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呢?标准问题是一个普遍而重要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要求。高标准定有高质量的要求,无标准则无质量要求可言。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我国教育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就是监狱用于评价罪犯服刑期间在思想、行为、知识、技能等方面量与质的变化状况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的总称。这个标准分为阶段性标准和终极性标准。因为无论何种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罪犯的全面素质,所以应以罪犯素质的变化状况作为教育改造质量评价项目。评价一名罪犯改造质量的高低,应主要通过服刑改造期间罪犯的整体素质的提高程度以及当前的素质状况来衡量。这个素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六大类评价项目:(1)思想道德素质;(2)法律素质;(3)情感素质;(4)行为习惯素质;(5)文化素质;(6)技能素质[9]。根据上述项目内容,我们可以把每一个项目分为优、良、中、可、劣等几个不同层次的具体项目,并划出分数段,然后再根据对罪犯进行考察、测试、谈话等所掌握的情况,将罪犯的素质状况一一打分,或直接标出优、良、中、可、劣等级别,这样就能定量化地反映罪犯的素质状况。在罪犯入监教育阶段、中间教育阶段及出监教育阶段分别进行量化考核,然后前后比较,来评估罪犯的改造质量状况,而监狱的整体改造质量则通过罪犯的各类素质变化的分数之比来评估。我们相信,通过确立这样一种新型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标准,将会极大地推进教育改造科学化的进程。
(四)立法上的对策
《监狱法》是规范监狱工作的大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颁布过程比较仓促,造成作为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主干的监狱法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只有78条,不及刑法条文的1/6,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13条,而《法国刑法典》有关罪犯精神活动、道德资助、教育帮助、学制安排、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就有30余条[10],相比而言,我国《监狱法》条文太少,使我们的教育工作在很多方面缺乏立法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立法相对滞后,监狱理论积淀不深,仅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监狱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其中一些内容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只以实用为主,形成传统上的“制度治监”,它最大弊端还在于造成了全国各地监狱工作不规范、不统一、各自为政。另外,目前罪犯教育中许多问题仅仅在部门法规中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所以,国家应在刑事执行立法上加快步伐,以便从宏观整体上解决问题,因篇幅所限,笔者不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