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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思考

  

  2.监狱的封闭性之影响。监狱作为一种全控机构,它是按照一套特别的规则、惯例和制度来严格地控制人们的行为,与正常的社会环境相去甚远。犯人在几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生活。封闭的环境和一些标志性设施、服装、活动和仪式等都会给犯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人格贬低。这种封闭式的监狱生活与正常生活的差距,必然影响到监狱改造罪犯的功能发挥,此种差距越大,监狱改造罪犯的效能就越低。实际上,希望一个脱离正常生活并将其置于反常社会环境中的罪犯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的,这就是悖论。在这种监禁条件下,如果某一罪犯要坚持正常社会生活中某些权利则往往被认为是不服管教并且因此会受到惩罚,此种处罚无疑会进一步加强罪犯的反社会意识,使得与监狱行刑主观上的追求——改造罪犯相背离。监狱行刑悖论,有着深刻的原因,它揭示了自由刑以及监狱传统做法在改造罪犯方面的弊端和缺陷,反映出监狱行刑在价值追求上的不确定性和功能上的错位。


  

  3.传统监狱工作管理体制的影响。现行体制下,监狱既承担着刑罚执行职能,又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社会服务职能。即所谓的三位一体、多轨运行、监企不分,导致监狱超负荷运转,使监狱改造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加上近些年来在改造工作中片面强调“安全第一”,致使各级领导和干警把主要精力放到了严防死守,仅仅满足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只要不出监管事故就好,“改造好”即罪犯教育工作被放到了可有可无的位置,教育改造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二、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有效应对上述监狱教育工作面临的种种挑战,我们首先需要达成以下若干共识,这是建构现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前提所在。


  

  (一)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是新世纪监狱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的市场经济过渡转型时期,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一系列变革,监狱工作亦不例外。监狱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机构之一,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性质、特征、模式最终由它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新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复归社会后,能否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监狱教育工作的质量如何,而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发挥监狱的教育矫正功能,就必须对传统的监狱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罪犯教育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创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以适应新世纪的要求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二)监狱行刑的国际化及国内外经验使我们建立现代罪犯教育制度具有可能性


  

  当今世界,监狱行刑制度的许多通行做法已逐步国际化,全球化。联合国有关囚犯待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给世界各国提出了最低标准。我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在这方面不能低于这一标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敢于、善于吸取外国先进的经验。然而提到监狱制度也要学习西方是需要勇气的,这是因为:一是我们一直以为世界最先进的监狱制度非社会主义中国莫属,学习西方乃是无稽之谈;二是政治上的恐惧,认为从属于政治制度的监狱不能学习外国[2]。党的十六大和修改后的新宪法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其中当然包括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因此,我们要敢于借鉴、吸收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同时,“任何种类的监狱都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或具有历史的文化渊源。”[3]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创建现代罪犯教育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对待传统监狱制度的态度就是继承、发展,而不能一味地抛弃,没有传统监狱制度,现代监狱制度就无从产生。所以以中国传统监狱制度为母基,科学合理汲取外国监狱教育制度养分,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加以嫁接、移植,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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