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刑执行完善路径之探寻

  

  在日本,存在关于罚金、罚款以及追缴暂行缴纳制度,即裁判所宣告罚金、罚款以及追缴的场合下,如果因等待判决的确定而不能执行,或者其执行有可能发生显著困难的时候,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或者职权,对于被告人可以命令暂时交纳相当于罚金、罚款以及追缴的金额。暂行缴纳的裁判必须与刑罚的宣告同时以判决的方式宣告,暂行交纳的裁判可以直接执行。为了避免等待刑罚生效而导致事后执行的困难,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暂行缴纳制度,只要法院判决一旦确定,不必等到裁判生效,即可先执行判决中的罚金刑。


【作者简介】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沈玉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注释】马登民,徐安柱.财产刑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陈兴良.刑种通论(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概要.法学译丛,1981,1。
森下忠.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
储槐植.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3。
赵微.俄罗斯联邦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孙力.罚金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姬忠彪等.30%到70%的跨越——江苏靖江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人民法院报,2008—07—01(5)。
古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