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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完善路径之探寻

  

  2.没收财产刑之完善


  

  没收财产刑是以强制无偿的方式将犯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归国家所有。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没收财产刑罚的国家并不多,除中国外,还有俄罗斯以及罗马尼亚、捷克等东欧国家,而英、美、法、德、日等西方主要国家刑法典中均没有规定没收财产刑。在刑法典中是否规定没收财产刑反映了不同的立法理念:在英美等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宪法原则,没收财产是无偿没收犯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与该宪法原则相背,因此,在刑事法律中不规定没收财产;而在前苏联、罗马尼亚等实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国家一直把没收财产作为与严重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没收财产曾是保加利亚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但1997年第62号国家公报予以废止。英国著名学者边沁从立法者义务角度出发探讨没收财产的存废问题:“立法者应履行两个义务:第一,他应该避免最初适用刑罚时的滥用。第二,当直接刑罚的后果降临到有罪者身上时,必须把可能落在无辜者身上的痛苦减少到最低限度”,进而他认为,“假如一个叛乱者被处终身监禁或死刑,适加于他的所有制裁都应是他该接受的。全部没收其财产对其后代就是不公平的,或者至少对其妻子和孩子是不公平的,这将是一种专横而令人生厌的行动。用这样腐败的方式填充起来的国库正如细菌的胸腔所进行的不洁净的呼吸。”[10]笔者认为,没收财产刑尤其没收全部财产易于株连无辜,因此,没收财产尤其是必并科没收财产应尽量减少适用。


  

  (二)完善庭前财产控制机制,促进财产刑庭前预缴


  

  完善庭前财产控制机制,有助于财产刑得到切实履行。为此,司法工作人员一方面注重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或者收集其收入状况的证据,另一方面也要主动考虑财产刑判决的执行可能性,调查犯罪人的支付能力,并结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等量刑要素,进行综合评判。可以通过向行为人发出财产申报表以及向相关部门发出财产调查令的方式,使行为人的财产在庭前得到有效控制。对此,由被告人进行自我申报个人财产,对行为人不如实申报的,法院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查明被告人财产(包括其配偶及家庭有关财产)的基础上,对财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作出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令,发布查封财产公告,填写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财产清单,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防止已被控制财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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