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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执行完善路径之探寻

  

  (二)财产刑设置有助于实现轻刑化


  

  当下各国刑事政策的趋向是两极化,即“轻轻重重”。日本学者森下忠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成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5]“轻轻”主要是指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较轻。财产刑比生命刑、自由刑相对轻缓得多,而且,可以避免监禁刑所带来的种种流弊。储槐植教授分析从过去到未来五种类型的刑罚结构后指出:“死刑和监禁刑占主导的可称为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刑和罚金刑占主导的可称为轻刑刑罚机构。”[6]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2001年刑罚适用的情况表中,对于实施轻罪的罪犯,适用罚金刑的有56,300人左右,而适用剥夺自由刑的仅有9,400人左右。[7]可见,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在推进和实现刑罚轻缓化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财产刑设置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所谓短期自由刑,是指拘役及其他短期自由刑,至于刑期短期到何种程度才算短,各国刑法中并没有统一规定。1959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犯罪处遇欧洲会议决议中确定6个月以下的宣告刑为短期自由刑,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一般把6个月以下的自由刑作为短期自由刑。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为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根据。但是,随着短期自由刑的广泛适用,其弊端日渐显现:第一,短期自由刑适用的对象为轻罪犯,其罪行不仅较轻,而且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没有必要剥夺其人身自由;第二,从短期自由刑的实效来看,由于刑期短,其惩罚性也有限,预防犯罪的效果不显著;第三,由于刑期短,难以实行有效的矫正计划,行刑效果不佳。同时,短期自由刑还有自由刑的通弊:剥夺自由,使罪犯打上犯罪的烙印与标签,影响家庭生活和社会联系;狱内服刑,罪犯之间易于交叉感染,容易形成新的犯罪阶层;监狱的运行需要大量社会成本的投入,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针对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各种改革方案相继推出。其中,罚金刑简便易行,被认为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良好方法,备受各国刑法典青睐。正如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指出:“在今天,20世纪已过半个世纪的时候,在监内执行的自由刑,将被作为监外处置的保护观察和作为金钱自由刑的罚金所代替。这种历史性的变化中,不论用什么方式使罪犯重返社会,都是不无道理的。”[8]


  

  二、我国财产刑执行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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