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完善路径之探寻
韩玉胜;沈玉忠
【摘要】作为刑罚方法,财产刑在抗制和预防犯罪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率偏低,这大大限制了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积极功能的发挥。因此,从财产刑设置的价值诉求出发,积极探寻完善财产刑执行的路径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制度性障碍;价值诉求;路径探寻
【全文】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是各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随着文明社会的演进,刑罚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乃至财产刑为中心。在我国,随着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在刑罚中的比重大大增加。但是,我国财产刑执行率偏低,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贬损裁判的公信力。为此,笔者欲从财产刑设置的价值视角出发,探讨财产刑执行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财产刑设置的价值诉求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可以说是利弊并存、优劣兼具。但是,财产刑因其自身的特点,在刑罚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
(一)财产刑的设置契合刑罚国际化发展潮流
进入20世纪后,罚金刑的地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仅在刑事立法上被广泛采用,而且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也极高。有学者分析,罚金刑的勃兴根源在于:罚金刑适用基础越趋广泛,其功能被日益感知;团体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思想的发达,使罚金刑日臻重要;教育刑思想尤其是刑罚经济思想的影响,引发对罚金刑的重视;犯罪情况的变化如过失犯罪、法人犯罪、经济犯罪等因素,使罚金刑地位不断得以提升;国际刑事法学的倡导是罚金刑地位不断上升的不可忽视的因素。[1]罚金刑被广泛适用已被各国司法实践所证实。在德国,罚金刑在全部刑罚中,1882年为25%,1912年为51.8%,1955年为70%,70年代后则高达80%,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在对罚金刑适用持慎重态度的美国,在1988年上半年,有22,473名刑事被告被判处入狱服刑,同时有4,087名刑事被告则被判处罚金。[1]而且,罚金刑日益成为针对特定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如日本,1950年罚金刑占判决总数的95.8%,其中大部分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案件,也呈每年递增趋势。[3]正因如此,德国弗赖堡大学教授施克指出,将罚金刑适用的逐渐扩大作为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