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下)
胡滨;曹顺明
【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多个方面突破了法律的一般规则,这不仅是法律因应保护少数股东权之现实需要而作出的变通,而且有深刻的制度背景、思想条件和政治学基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付阙如的现状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在导入该制度时应遵循保护少数股东权利、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相平衡、鼓励正当诉讼与防止投机诉讼相协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协调国内法律体系相兼顾原则,并将之落实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之中。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理论基础;现实动因;制度设计
【全文】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特点是通过其具体内容表现出来的。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具体内容的设计,要在遵循前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到规范、合理、可操作性强,使该制度真正发挥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笔者认为,该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解决的是何种股东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对此,国外立法一般从持股数量、持股时间、股东代表之公正性与充分性等角度进行规范。
1.持股数量
有权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否有持股数量要求?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视为单独股东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如采前一观点,则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不应有持股数量限制;如采后一观点,则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在立法例上,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视为单独股东权;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将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视为少数股东权。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在德国,持有股本总额的市值在200万马克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起此等诉讼)。韩国公司法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对上市公司,韩国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0.01%以上的股东就有权提起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