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公司内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现象随处可见,其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情况之普遍令人触目惊心。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许多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摇钱树”,滥用和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比比皆是。多个上市公司均因资金被控股股东严重侵占而由绩优股沦为垃圾股。[29]2002年,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组织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项检查”结果表明,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已成为当今最突出的问题,在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共查出676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30]在这些上市公司中,由于公司完全控制在侵害人手中,公司根本不可能真正去追究侵害人责任,小股东又因欠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而无法代行公司诉权。在政府监管最为严格、运作最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中,少数股东权保护情况尚且如此,更惶论其他公司了。
第三,从少数股东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评价看,情况不容乐观。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和规章,已经基本引入了前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各种实体措施。但根据深交所的调查,79.1%的投资者对目前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不满意,其中,人们认为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43.7%),而“建立民事诉讼与赔偿机制”则是最受投资者支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三项措施之一。[31]
所有这些均表明,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外的研究也表明,股东派生诉讼确实可起到改善公司治理、增强少数股东权保护之作用。[32]因此,为摆脱少数股东权保护不力的困境,立法不得不突破法律的种种常态规则,建立异态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四、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设计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我们必须先明确该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基本原则确定了,才能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少数股东权利原则
保护股东权是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经济民主原则的必然逻辑引申,是激发广大民事主体投资热情的催化剂和甜味剂。[33]从公司内部视角看,公司董事、经理、大股东等掌控着公司的意志和行为,他们是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中的强者,也是最易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弱者权利的人;少数股东由于势单力薄,加上信息不对称、搭便车等因素,因而成为公司内部易被压迫和剥夺的一族。正是基于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初衷,立法者才决意打破种种常规,毅然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时,毫无疑问应将保护少数股东权原则作为首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