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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基础研究(下)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基础研究(下)


吴杰


【摘要】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盖然性权衡的证明、灵活证明标准、预先的盖然性方法、主观确信的理论等。其理论基础在于预期效用性理论。即由民主的方式决定裁决的效用性计算并在同类案件同等适用,就可以克服灵活多样的证明标准所引起的不确定性。其适用就是公正合理的。
【关键词】盖然性的权衡证明;预期的效用性理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全文】
  

  三、英美法系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及相关学说评述


  

  英美法系“盖然性概念”最简单解释就是要求事实裁决者在某一案件被证明之前要对该案件事实应有一定的确信度(Degree of belief)。该确信度可从0到1之间在数值范围(Scale)上有着不同。例如,对某一命题的确信程度仅为0.1,该命题则可视为是不真实的,而确信程度假如是0.99,则该命题可视为是绝对真实的。[15]英美法系为什么要以“盖然性”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呢?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产生争议,法院在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时,就需要接受当事人的证据并进行评价,因此,其不得不就过去所发生的事实进行判断。由于法院从来不能完全确信(Completely certain about)过去所发生的事实,于是事实的裁决只要求达到盖然性的程度。另外,英美法系的“盖然性权衡证明”还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即原告在案件中要胜诉的话,法官需要对其提出的事实有超过0.5的确信度,以0.5确信度为界进行事实认定,据认为其优势在于可以减少由事实裁决者裁决的错误概率。[15]这并不是说某个具体的特定的案件经常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无法确切的知道在一个案件中会有多少错误数量以及错误发生的概率),其是从长远的和整体的范围上来看是如此的,也就是说,采用0.5的盖然性规则可以减少事实判断上所发生的错误数量。原因在于人类历史不断发展和进化,就是一个不断的运用盖然性判断规则从证据得出推论的过程,而今天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已经验证了采用盖然性的规则判断与事实本身真实与虚假之间有一定的必然联系。


  

  民事案件所追求的目标应尽可能减少事实裁决者所犯的错误概率,这表明事实裁决的预期结果才是选择适当的证明标准动力。于是,英美法系采用了“预期效用性(expecte dutility)”理论,通过预期效用性的计算来决定和解释证明标准的选择。由于诉讼是在当事人有可能承担一定风险(risk)(裁决的作出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必须考虑裁决的预期的效用性。对某一民事案件的原告来说其裁决的预期的效用性EU(ΠV)是(9):P(Πd)×U(Πv|Πd)+P(Δd)×U-(v|Δd);对被告而言其预期的效用性EU(ΔV)是:P(Δd)×U(Δv|Δd)+P(Πd)×U-(Δv|Πd)。如果我们认为原告应胜诉时,原告裁决的效用性和被告应胜诉时被告裁决的效用性是相同的;以及被告的应胜诉时,原告裁决的无效用性和原告应胜诉时被告裁决的无效用性是相同的。即方程式中4个数的值出现:U(Πv|Πd)=U(Δv|Δd)和U-(Πv|Δd)=U-(Δv|Πd),我们就会发现这个0.5的盖然性规则可以最大化(maximises)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用性。如果要为原告或被告计算某一裁决的预期效用性,需要考虑两个效用性,例如,对于原告裁决我们需要知道U(Πv|Πd)和U-(Πv|Δd)的值。而为了得出一个适当的证明标准我们需要知道在EU(ΠV)=EU(ΔV)时的P(Πd)的值,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评估上面两个公式中四个效用性才可能得出民事证明标准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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