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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的保费和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当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该项保险合同给就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受益人所请求的保险金时是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而并非债务人即投保人。即受益人取得保险金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的。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存在合法有效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金不作为投保人的财产。


  

  故在存在合法有效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金与投保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保险金也不是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二、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商业保险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投保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已转移保费款项的所有权为代价,取得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义务。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因为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要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故错误的认为保费仍然属于投保人所有。


  

  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费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


  

  既然,投保人在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后,保费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有,那么法院没有权力去执行保险公司的财产。


  

  三、法院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如果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人民法院当然能够执行这部分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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