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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的保费和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寿保险的保费和保单的现金价值


齐精智


【关键词】法院;强制执行
【全文】
  

  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所谓储蓄性,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获得赔偿的决定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则应由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并附加部分利息。所谓有价性,则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为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财产权益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仅仅是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而受益人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受益人不是投保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对投保人所负债务进行清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险避债的目的。


  

  但在人寿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负担法院裁判支付债权人款项的义务,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执行保险费或保险金,或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而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不是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是投保人的财


  

  产。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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