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委托了律师。原告律师在起诉之时,即指出了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告在抗辩的同时,也指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案件尚未开始审理之时,寻找法律的任务已经初步完成,法院只需分解出当事人所主张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被告所主张的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按照构成要件来发现事实即可。法院可先要求原告举证其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各个构成要件,例如有效的合同的存在、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已经届至、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不具有抗辩事由或者没有行使抗辩权等。若任一要件不能得到证明,即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对其他要件事实进行发现,也无需对被告抗辩权的要件事实再进行发现。若原告一一证明了其合同履行请求权的各个构成要件,法院则可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令其举证证明原告迟延履行合同、被告曾经予以催促并给予合理履行期间、原告仍然拖延履行合同、原告拖延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对方等。若其中任一要件事实未得到证明,即可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对抗辩权的其他要件事实再进行发现;若被告一一证明了其抗辩权的各个构成要件事实,法院即可认定被告抗辩权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中,所遵循的即是先寻找法律,后发现事实的裁判模式。因为初步的发现事实和初步的寻找法律的任务,已经由双方律师完成,到法院审理之时,已经无需再寻找法律,只需按照双方依据的法律规范对要件事实的要求,进一步发现事实,并以所发现的事实和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相映照即可。
(二)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交错进行
【案例二】原告起诉到法院,以被告有长期赌博的恶习屡劝不止,使家庭生活贫困不堪,夫妻感情严重恶化为由,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查事实发现,原被告在依当地成婚仪式结婚之时,均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婚姻登记,并且后来也没有补办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由于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名为夫妻,实为非法同居,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也做了相应的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在起诉之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对法律的初步寻找。因为婚姻关系本来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之时,就已表明对该案件应当适用有关离婚的法律规范。法院开庭审理后,所展开的活动,实际上就是在婚姻法有关离婚的法律规范对离婚这一形成权构成要件事实的规定的指引下来发现事实。但是,随着对事实认识的深入,法官发现存在离婚形成权要件事实之外的新的事实,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后来也未补办结婚证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仅可能阻碍原告离婚形成权的构成,并且可能阻却婚姻关系成立。因此,在新发现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又展开寻找法律的活动,并且在寻找到婚姻无效的法律规范后,根据该规范作出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裁判。在这一案例中,整个裁判的过程,经历了从根据初步寻找到的法律来发现事实,再根据发现的事实来寻找新的正确的法律规范的过程,其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呈现交错进行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