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分析

  

  三、限贷措施的定性与完善


  

  应该说,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措施对于稳定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人权益时必要的,虽不属于典型的金融调控,也算不上金融监管,但确实具有宏观调控性质,其临时性、应急性、强制性的特征,更接近于宏观调控法中经济稳定法的紧急状态应对措施。


  

  经济稳定法是计划法的重要形式,其宗旨是通过各种经济政策的综合调控来实现总体经济的平衡,以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稳定物价、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目标。经济稳定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来促进经济平衡,熨平经济周期,防止或缓解经济波动。其具体制度包括经济预测、监测、经济信息发布制度,重要商品的国家订货、储备、吞吐制度,法律化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增加供给、限制利润、冻结工资、最高限价制度,紧急状态的产业保护制度等。[6]紧急状态不仅包括公共卫生、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也包含经济社会严重不利的情急状况。


  

  在中国,人们已从防治“非典”、应对次贷危机影响等实践中,对依靠法律强制措施,调配优势资源来集中应对紧急情况,保障市场与社会有序运行有了深刻的认识。


  

  首先,政府运用法律史管理经济、调控和规范市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若无紧急状态时期应急经济措施的法律规范,就可能在特殊时期使市场机制被彻底扭曲,就会使法治经济因为非常因素而重蹈人治的覆辙,这也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其次,政府的紧急经济应对措施,是处于无奈而对正常市场秩序和法律规则的突破,有的是对局部的市场规律的善意违反,有的是对市场主体权利的必要限制、义务的必要扩张,因此必须依据相应法律才可实施。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规则和特殊秩序,也是在紧急状态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保证。否则就会产生政令不一、市场分割的局面,就会使政府行政权失控,或是法外施恩、法外施罚。


  

  再次,应急经济措施又具有临时性、局部性和适当性的特点,紧急状态下也不得随意采取,一旦紧急状态撤销或构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被解决,就应迅速宣布(或自动)接触应急措施。若无紧急状态时期应急经济措施法律规范,就会有人试图使临时措施长久化、局部问题扩大化、不当利益合法化,就会因措施运用不当而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稳定大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商品房市场价格持续异动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全局,可以认为已达到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临界点,故各级政府出台了包括限贷在内的限购措施。作为紧急状态应对措施,其虽不完全具有金融法上的正当性,但仍具有经济稳定法上的合理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