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反观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系列政策可以发现其与规范的金融调控措施仍存在着较大差距。
首先是调控主体不同。金融调控主体具有单一性,[4]为保证金融调控的权威性,各国一般把金融调控职能赋予中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机构,中央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有收益,而政府机构的资金则完全由国家财政拨付;中央银行通过经济手段控制市场货币的流通量来实现金融管理职能,政府机构则主要运用行政手段,通过政策的引导、法规的规制来实现社会管理职能;中央银行有着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机构则直接隶属于政府并对其负责。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金融调控权,其他机构和组织均不得成为金融调控的主体。而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系列政策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确定的,而非中央银行决策。
其次是调控的途径不同。金融调控主要采用经济方式进行,即通过市场行为改变金融市场经济要素的供求,从而影响相关资源的配置;有时也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得到法律方式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调控较少采取直接干预的行政途径。我国从1998年开始,即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转变为利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而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系列政策则是非市场的单纯行政行为。
再次是调控的效力不同。金融调控的作用机制具有间接性,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市场主体活动。金融调控具有指导性、经济利益引导性,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会损害商业银行的自主贷款权。而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系列政策则是命令式、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所以,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前阶段的购房限贷措施尚不是典型的金融调控。
二、限贷措施不属于金融监管
金融是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就是由不确定性引起的产生金融损失的可能,金融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交易风险等)和体制性风险(如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犯罪风险等)。风险具有扩张性强、社会影响大、周期反映明显等特征。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活跃的今天,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带来的风险亦更加复杂、扩散也更加迅速。金融风险的频频爆发,并由此引发连锁反应,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波乃至金融危机。
有效的监管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最重要手段。监管通过风险预警机制,以信息、指标、分析等及时反映风险的预兆、源头、险情和变动趋势,为人们识别和抑制风险提供基础。金融监管又通过跟踪监测,动态反映金融运行态势和风险出现的可能,统计风险的程度与频率,评估风险的走势与损失,为人们把握和化解风险提供便利。金融监管还通过分析风险原因和要素,构筑防范体系与组织,健全法规与政策,构建监管机构与工作机制,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通过对金融运行中风险大的严密监视和适时管制,避免风险、降低危害,实现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