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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分析

  

  金融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调控毫无疑问的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居于核心地位。货币政策是具有长期性、间接性特点的宏观经济政策。作为调控对象的金融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决定着金融形势全局。


  

  金融调控法强调的是调控过程的合法性。即法律更注重与程序的完善和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第一,调控权主体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调控方案。第二,调控权的大小、方向、作用点有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调控权的不正当行使和不充分行使为法律所规制。金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体现为金融调控权。金融调控权的本质是国家对货币总量和流向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资格,具有强力性、社会公共性、专属性的特征。[1]它能够引起金融市场的经济度量的变化,能够影响金融市场被调控主体的行为。


  

  那么,房地产市场是否属于金融调控的范畴呢?金融调控尽管侧重于宏观经济总量,重在维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但其作用的对象是货币经济,通过变化货币经济的结构和总量,进而影响实体经济。所以金融调控有时也会当然的关注或影响到具体市场和资产价格,努力使该市场的货币经济与实体经济保持协调,防止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和分离,保持该市场的价格稳定,又促进该市场发展。调控失败的例子莫过于美国过分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次贷危机爆发的影响,美国政府主动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设立和运作“两房”机构,降低抵押贷款利率,流动性过剩促使商业银行无序扩大房贷,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繁荣,最终酿成了泡沫破灭的后果。


  

  那么,限制购房贷款是否也属于金融调控措施呢?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方式有三类,一是调节基础货币的供应量,二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外汇等操作,三是通过法定存款准备率和再贴现率等控制信贷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再贷款五种常用工具,其他货币工具的运用,要报国务院确定。其他可选择的货币工具包括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指导,前者是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等方式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如对贷款数量、范围等进行干预;后者是中央银行通过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方法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首付、控制贷款上限等限贷措施作为直接干预方式,可以成为调控的措施。对此,国外亦有这方面的实践,如泰国中央银行年前宣布,从2011年起购买公寓的贷款上限为房价的90%,房价少于1000万泰铢的普通房屋的贷款上限为95%,此举主要为预防产生房贷泡沫。[2]印度中央银行也在去年末的季度货币政策回顾报告中,把购房首付款的最低比例从此前的10%~15%提高到20%,以防止过高的贷款杠杆比重;同时,印度央行要求把贷款金额超过750万卢比(一美元约合44.4卢比)的房屋贷款风险加权比重从50%~100%提高到125%。[3]2011年1月,新加坡宣布已拥有一套房的个人再购房贷款,将从70%降为60%,希望以此控制投机活动,给过热的房产市场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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