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死刑问题研究
死刑问题是当前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老年人犯罪原则上免死,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上,本年度,学者们重点探讨了死刑制度的具体改革措施问题。如有学者在“逐步限制、减少死刑,最终废止死刑”目标下,提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具体策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尽可能逐步成规模地减少非暴力死刑罪名的数量,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双重功效。也有学者针对部分学者倡导的适度提高生刑以限制、废止死刑的主张,提出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我国生刑在罪名范围和实践上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因而,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应当说,在限制、减少并最终废止死刑成为各方主流认识的背景下,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改革时机和改革措施的选择,因而本年度学者们对死刑制度改革的技术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在《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矫正的背景下,学者们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全面性。学者们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多达数百篇,内容涉及社区矫正的发展、理念、法律属性、矫正措施、检察监督、社会参与、特殊群体矫正等各个方面。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十分全面。二是针对性。学者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主要进行的是对策研究,即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实践和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既有调查研究,也有中外立法比较研究,还有立法建议与完善研究。研究的问题意识和针对性均较强。如有学者针对我国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人数少、职责不明确、整体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内容过于教条和形式化以及组织缺失等缺陷,提出应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和社区意识、建立并完善志愿者参与制度、合理安排社区志愿者服务内容、扩大志愿者规模等。笔者认为,这些研究迎合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和立法发展的需要,对加快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六)危险驾驶罪研究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否入罪曾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不过,《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本年度,学者们主要加强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研究:(1)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门槛研究。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受刑法总则条款的制约和指导。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的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也有学者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定等角度,认为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还有学者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公共安全客体、刑法的威慑性、正当程序、刑罚与行政处罚关系等角度,认为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2)危险驾驶罪的罪过研究。有学者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也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显然不能仅限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还需要综合考虑刑法总分则、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各种交织的关系。法治原则和刑法价值是其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总体上看,本年度学者们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坚持了合理的价值取向,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