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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刑法学研究向何处拓展

  

  (二)老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创新,自修正案草案拟定时即受到众多关注和研究。本年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学者们主要加强了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研究:(1)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的适用问题。如有学者认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中“审判的时候”应指判决确定之日,即行为人在死刑复核期间已满75周岁。 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应理解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特别残忍手段的行为,并且故意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2)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制度完善。如有学者认为,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还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合理界定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放宽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增加规定针对年满70周岁的老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也有学者主张将老年人犯罪宽宥的年龄降为70周岁,同时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笔者认为,从内容上看,本年度学者们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的根据、立法背景等问题的探讨与之前的研究有所重合,但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的适用和完善研究则有所深入,值得肯定。


  

  (三)刑罚结构问题研究


  

  本年度,受《刑法修正案(八)》调整刑罚结构的影响,刑罚结构问题引发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学者们对此主要加强了两方面的研究:(1)《刑法修正案(八)》的刑罚结构调整问题。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强化社区矫正等规定奠定了我国调整刑罚结构的基调,而从宽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及老年人犯罪、增加社区矫正对象的禁止义务、有选择地加重生刑则优化了我国刑罚结构,但其所体现的偏爱缓刑而不重视假释的立法倾向、引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入刑法以及限制法定量刑情节减轻处罚程度的做法又使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出现了新的不协调问题。(2)刑罚及相关措施问题。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当属禁止令。本年度,学者们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司法适用和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门研究。应当说,《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自由刑及非监禁刑方面进行的改革极大地优化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当然,长远地看,我国刑罚结构还须适应刑罚理念、刑罚功能的转变而作进一步的调整。本年度学者们对刑罚结构的研究则为我们深化刑罚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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