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构成理论研究
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的基础,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十分关注的热点理论问题。本年度,学者们多视角地研究了犯罪构成理论问题:(1)犯罪构成理论的文化研究。如有学者认为,从文化模式的角度看,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由此导致了中国机体的犯罪构成和西方机器的犯罪构成分野,并认为机体的犯罪构成更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机器的犯罪构成更利于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两者各有优劣。(2)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研究。如有学者从疑难案件解决的角度,认为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不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3)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研究。如有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进行了梳理,认为中俄和德日学者都是在继承费尔巴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学者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以贝林为代表的德国学者则对它进行了切割,把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犯罪构成中排除。“四要件”与“三阶层”只不过是中俄和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驳斥了“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的观点。(4)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如有学者通过比较认为,德日两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结构不严、内容失调、逻辑混乱的问题,而且在论述上繁琐、重复,还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中国不能借鉴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无独有偶的是,本年度这四种视角的研究都证实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然,笔者认为,一种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合理,主要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如逻辑上是否周延、自洽等;二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外部,如理论的效用如何、是否契合社会文化、历史演进状况如何等。从总体上看,本年度学者们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视角全面,在不同程度上深化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如犯罪构成的阶层化、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等相关范畴的关系等,其研究则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刑法现实问题研究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中国刑法面临的刑法立法、司法方面的现实问题也日益突出。本年度,以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提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为契机,学者们对刑法理念变革、老年人犯罪、死刑、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系列刑法现实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并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