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价值研究
价值是刑法的根基。2011年度,学者们主要加强了两方面的刑法价值的研究:(1)《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刑法价值问题。如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表明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存在功利主义、报应主义、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四种价值取向。其中,功利主义价值观仍居主导地位,报应主义价值观开始受到重视,民本主义价值观已经得到确立,人道主义价值观得以发扬光大。也有学者认为,人本价值包括人性、人道、人权三个方面,以尊重人性为思想前提,以弘扬人道为逻辑脉络,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刑法修正案(八)》的价值取向在于在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指导下,塑造和完善了关注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的刑法内在品格。(2)刑法的基本价值问题。随着社会风险的加剧,有人认为安全而非个人权利才是刑法的首要价值。有学者认为,在风险社会,刑法仍然只能担当“最后法”的角色,且只能建立在保障人权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欲以刑法为急先锋以抗制风险,非但不能保卫社会、实现其社会保护的功能,反而会牺牲社会及其成员的权益、丧失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笔者认为,刑法的价值是以法的价值为基础的。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秩序、公平、自由也是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应当在秩序、公平和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总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合理兼顾了秩序与自由的价值需求。因此,学者们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和风险社会的刑法价值进行反思性研究是适当的,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基本价值及与之相关的刑法机能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