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社会的刑法观研究
从概念上看,“风险社会”既是一个文化层面的认知概念,又是一个政治层面的反思概念和制度层面的重构概念。本年度,学者们加强了风险社会的刑法观念研究。其中研讨比较集中的问题有:(1)风险社会的刑法观念转变问题。如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要求刑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要注重事先预防,维护安全秩序。也有学者认为,风险刑事法网的有限扩张、风险预防原则主导下的刑法前置,较之传统权利义务基础,突破责任原则的刑法制度技术革新,更具实质合理性。还有学者认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刑法的因应之策不是基本立场的背离和机能的转变,而是对谦抑性的捍卫与犯罪多元治理的实践。(2)风险刑法观下的刑法制度变革问题。如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中,刑法应将危险行为作入罪化处理或者使刑罚提前到来,解决的关键在于合理把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以及犯罪性质的界限。但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当今社会存在大量风险,需要以刑法规制,也是因为风险是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刑法规制的目的依然是保护法益,为此更应坚持结果无价值论,恪守责任主义。透过上述争论可以发现,本年度学者们对风险社会刑法问题的研究存在两个基本分歧:一是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分歧,即能否依据风险社会理论得出当前处于风险社会的结论;二是刑法对策的分歧,即是否要转变刑法观及调整相关的刑法制度。其中,第一个分歧是基础性的、不可调和的,第二个分歧则是技术性的。笔者认为,不管依据何种理论,当前中国社会是否处于风险社会以及应否进行相应的刑法观念、制度调整应根据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进行判断。总体上看,当前中国社会基本稳定,人权保障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部分学者忽略中国的这种现实,不恰当地理解了风险社会理论,其所主张的刑法观念、制度变革与现实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