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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之借鉴

【作者简介】
孙瑞玺,单位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注释】参见InHoeKim:“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执行方面的主要问题”。该文系InHoeKim律师和教授于2010年12月22日上午在由亚洲法律资源中心主办的亚洲刑事辩护论坛(论坛主题:韩国刑事诉讼制度,举办地点:韩国首尔)上的演讲。笔者有幸参加了本次论坛;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
专门机构指2003年10月28日成立的一个由来自司法机关、学术性社团、政府、新闻行业、商业等社会各个阶层的共21人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韩国大法院;以及根据司法改革委员会建议成立的司法改革推进委员会。司法改革推进委员会于2005年1月18日成立,作为韩国总统直属机构。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注释①;陈学权:“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发展趋势”,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这13次修改分别是:1961年9月1日、1963年12月13日、1973年1月25日、1973年12月20日、1980年12月18日、1987年11月28日、1994年12月22日、1995年12月29日、1997年12月13日、2002年1月26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16日、2005年3月31日。资料来源:尹茂国:“比较与借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参见尹茂国:“比较与借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
详细内容请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BoHakSEO:“韩国刑事诉讼法及主要改革”,该文系BoHakSEO教授于2010年12月19日下午在由亚洲法律资源中心主办的亚洲刑事辩护论坛(论坛主题:韩国刑事诉讼制度,举办地点:韩国首尔)上的演讲;尹茂国:“比较与借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陈学权:“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发展趋势”,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注释②。
参见李东喜:“韩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改革”,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热点问题的国际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页300页注释①。
参见韩国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解释资料》2006年,第87页;韩国大法院行政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解释》2007年,第48页。
参见陈学权:“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发展趋势”,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详细的介绍请参见万永海:“刑事法庭调查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度博士论文(未刊稿),第130~133页。
参见“天津首次试行辩护律师旁听警察提讯犯罪嫌疑人”,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9/02/content_3431255.htm。2011年2月14日访问。
参见孙莹:“北京市: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来源于中广网北京12月6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参见徐日丹:“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载http://news.jcrb.com/jxsw/201009/t20100914_442423.html。2011年2月18日访问。
参见“近期各地检察机关试行证据开示有关报道”,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xingfalw/8842.html>。2011年2月15日访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法释字1999 1号)第319条
参见尹茂国:“比较与借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韩国现行宪法是1989年第10次修订后的宪法
宪法法院由五项权限构成:一是受理违宪案件;二是受理权限争议;三是受理政党解散争议;四是弹劾争议;五是涉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力争议的案件。资料来源于笔者于2010年12月20日下午参观韩国宪法法院时该院工作人员的介绍时所作的纪录。参观韩国宪法法院是由亚洲法律资源中心主办的2010年亚洲刑事辩护论坛(论坛主题:韩国刑事诉讼制度,举办地点:韩国首尔)的一项重要议程。
我国宪法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笔者看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所以长期未达成一致,除了诸多的原因之外,我国宪法上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根据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同样,在民事判决中也是如此。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王学栋、冯俊海:“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相关司法解释评析”,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总第20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
参见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参见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参见尹茂国:“比较与借鉴:韩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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