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之借鉴

  

  四、韩国刑诉法辩护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直观的看到中韩两国辩护权制度之间的不同。归纳起来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韩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两国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的,规定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如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在场问题、签发羁押令状听审问题以及检察机关证据展示问题,一般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试点的做法来实施的。这些差异反映了中韩两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同,但透过现象挖掘隐藏在背后的法理,才是比较法的生命所在,也是撰写本文的初衷。


  

  借鉴之一: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根基


  

  在韩国,就宪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上看,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制度均可以从宪法中找到根据。韩国现行宪法[18]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指导原理;第1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刑事上不利的陈述;第12条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时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前文介绍的韩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人的在场制度的宪法根据就是第12条第1款和第12条第4款;羁押令状听审程序制度的宪法依据也是第12条第1款;证据展示制度和阅卷权制度是以宪法12条第4款。本文未作重点介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则是以宪法12条第2款为依据的。由此可见韩国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韩国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而非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程序法上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韩国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裁判所),负有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使命。[19]宪法法院的权限之一便是受理违宪案件。如前文的介绍的2004年9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在一则判决中就明确认定,参与讯问的辩护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样类似的宪法性判决也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根据之一。由此可见,韩国宪法的司法化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