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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程序比实体法更重要

  

  我们不应低估这个学会正在启动的任务的重要性。正如戴维·爱德华法官所说:[22]法典以及关于证据法的论文无论如何都不是可靠的指南。表面上,两种制度的规则看上去好像很相似。比如,德国程序的某些方面同最近在苏格兰法院被提议适用的新程序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然而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苏格兰的提议被实施,苏格兰法院的工作仍将与德国法院非常不同。


  

  来自不同传统的律师是从不同的法律工作方式的基本构想出发的,他们把这些构想带到他们运用法律的方式中去。对于比较者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清晰地表达不同传统的律师因为认为理所当然而没有解释的东西。在弄清它们如何工作的事实以前,我们必须避免对不同制度各自的优点作价值评判。


  

  如果本文使读者相信该学会所进行的任务是很重要的,应当得到充分的支持,那么本文也就达到了有价值的目的。


  

  本文是作者1998年10月17日在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举办的格劳秀斯演讲会上演讲的修订稿。原载《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比较立法与国际法学会季刊、格劳秀斯学会学报之合刊),伦敦,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1999年编,总第48期,第285页。(译者注)


【作者简介】
杰瑞米·莱弗(Jeremy Lever),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前牛津大学全灵学院资深院长。
【注释】《法律在经济规则中的运用和滥用》,1991年《海林演讲录》。( Use and Abuse of the Law in Economic Regulation , aHamlyn Lecture Delivered in 1991. )
戈尔德斯代因教授将其演讲称为:《一个业外人士(原业内人士) 眼中的英美陪审团制度》The Anglo - AmericanJury System as Seen by an Outsider (Who Is a Former Insider) ,再登于克利福德·强斯编写的《雷登演讲录》中,马克西尼斯任编辑(reproduced in the Clifford Chance Leyden Lectures,ed.B.Markesinis) 。当我同意在格劳秀斯演讲会上作演讲时,我并不知道戈尔德斯代因教授会到伦敦来,并于11月30日在格雷旅馆(Gray’s Inn) 作演讲。如果我知道的话,我就会建议我的演讲广告都印上粗体字:“不但能见到莱弗,而且保证能见到戈尔德斯代因教授。”我这样说是因为我读了戈尔德斯代因教授的演讲后茅塞顿开。那么多我应该认识而没有认识到东西一下子变得显而易见了———我觉得我就像目击第一次使用轮子的人,心想,就应该这样,我为什么没有想到呢?
以下引文出处同注,第169-170页。
见注6 。
同上,第47页。
同上,第54页。
《阿奇波尔德》第11章。(Archbold,ch.11.)
《菲普森证据》(1990年第14版) ,32-10卷,第808页。(Phipson on Evidece (14th edn , 1990) , 32 - 10,p.808. )
同上,第805页。
同上,第808页。
在我的演讲之后,德国最高法院(the German Supreme Court) 恰好也作出了菲普森所作的结论。
1998年我在柏林时对此有生动的印象。当时我向柏林上诉法院坎莫格里奇竞争法法庭庭长(the President of the Competition Law Chamber of the Kammergericht) 提出,我希望了解更多的实际情况。我问他,如果对联邦卡特尔办公室(the Federal Cartel Office) 的决定不服(这是一个由行政法规调整的非对抗程序non-adversarial procedure),谁来启动上诉的听审。这位庭长对这个问题非常惊讶,尔后回答说,“当然啦,这只能由我来启动。”
几年前,我在布鲁塞尔担任国际商会( ICC) 的仲裁员,仲裁庭主席是一位非常杰出、负责并令人愉快的比利时律师。有一天他对我说:“我想我们明天不得不稍微晚一点开始,因为我有一个案子将在法庭上进行听证(hear2ing) 。”我问他在明天那样的情况下我们能否就坐在那里。“呵,是的”,他说,“我们除了礼节性的话以外不要说任何话,在我的案子听证的时候,我总喜欢亲自出庭。”
以下引文出处同注,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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