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前提到过丹宁爵士在华德诉詹姆斯案中的评论,在任何一起必定有一方故意撒谎的案件中,陪审团的审判没有公平可言。我认为,重要的政府安全部门使用测谎器测试代理人、双重代理人、背叛者等的诚实性,在许多案件中都是可行的。正如我已指出的,作为一种一般规则,英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确实没有为这个目的而运用陪审团。那么测谎器怎么样呢?
《菲普森论证据》(Phipsonon Evidence)1990年版有一小段自相矛盾的论述:“至今还没有报导英国当局承认在测谎器帮助下评估证人可信性的检测结果。”[16]菲普森用可以被描述为普通律师的传统方式的口吻继续说:“人们可能认为这是由陪审团而不是由专业证人或由专家编程的机器来解决的高深问题,”———换句话说,事实是在台上而不是在台下确定的———“但是在这点上加拿大持有对立的观点。”[17]然而,在下面的行文中这种观念发生了软化,编者认为反对使用测谎器或其他技术,比如使用“事实麻醉药”,是因为它们目前的发展水平还“不足以可靠地证明能够取代陪审团作为证人可信性的主要评判者的作用”,[18]这里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是否技术的进步就能够证明它们可以替代陪审团的作用。[19]
有趣的是,菲普森简单地假定陪审团或者替代陪审团的法官作为事实探测装置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不会比目前发展水平的测谎器或其他类似技术的不完善更甚。这个假定可能是正确的,但看来过于缺乏支持这一观点的证据。
现在法庭上的表演已经不像100年前那么喧闹了,但是英国审判与大陆法系程序之间的基本区别依然存在,这是不容怀疑的事实。[20]过去,法官或法官们入庭,庭内的灯光便暗淡下来,帘幕掀起,观众肃静地观看表演,虽然可能是一次又一次的重复表演,但它保证戏剧的规则能被人们观察,诉讼活动的方方面面得以展示。对比来看,在许多大陆法系程序中,诉讼基本上是由法官提供的,而如果有再诉讼的话,则是由当事人的律师提供的:我之所以说如果有再诉讼,是因为至少在上诉案件中,辩
护律师的作用可能仅限于制作书面诉讼材料。[21]
我必须强调的是,我不想哪怕是暗含地对今天在欧盟以及整个世界主要的普通法区域适用的各种程序形式作价值判断。我觉得,不同的程序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这是很清楚的。缺点有时候可以被减轻,我读到过所谓沃尔夫改革(the Woolf reforms),他们意图减少现行英国程序的许多缺点,但是总的来说不去质疑那些作为程序之基础的基本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