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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程序比实体法更重要

  

  对于爱德华法官的第二个结论,我由衷地同意,毫无保留。但是对于他的第一个关于普通法有事实偏向的结论,我斗胆增加一个条件。我的条件对于爱德华法官和戈尔德斯代因教授提出的观点基本上是一个补充,即在普通法制度中,所有的事情都要在审判中发生。这一点具有实际上的真实性,它造成的结果是,除非在审判中予以准确描述,否则即使实际上与案情相关的事情也被认为与案情无关。普通法审判就像戏剧演出,观众可以是法官加陪审团,也可以只是法官,他们根据所听到和看到的舞台表演来作裁决。这个过程本质上是戏剧化的,与电视剧没有根本的不同,对于那些电视剧,播放室的观众也是根据呈现给他们的演出来作裁决的。英国人自古以来就是最伟大的剧作家,这不是巧合:英国人热爱戏剧和他们的法院———我还要加一项,他们的议会———这反映了这个民族对戏剧的偏爱。


  

  人们有时觉得普通法法官即使在独任审判第一审案件时,也像体育比赛中的裁判员一样,根据向他正当展现的情况,受命执行中立地裁判哪一方胜诉的任务。我觉得这样的类比在有些方面甚至比同戏剧作类比更令人担忧,因为这样类比突显了法律程序更进一步的危险,而不只是它本身的问题,那就是它的结果就像玩游戏一样,依赖于当事人———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的律师———玩游戏的技巧。


  

  这显然就是露易斯·伍德华德案在运作中特别不受欢迎的东西———辩护方律师在一审时的开局技巧达到的效果是,即使她犯有过失杀人罪并且陪审团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游戏规则也会妨碍陪审团进行这样的调查。而起诉方律师在上诉时的开局技巧达到的效果是,不管她实际上是否实施了谋杀,也不管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予以证明,她都应该在监狱中度过很长的生命期,因为在陪审团游戏阶段她下了不明智的赌注。


  

  司法活动并不是游戏,即使它使律师适合把它当作游戏来对待,我们也应该始终防备他们由于程序规则及其运用而这样做。这里再回顾一下戈尔德斯代因教授的评论,他说,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来无需解释,因为它代表的是一般作出判决的过程,而英美法系的审判则不同寻常。让我举一个例


  

  子来说明这一点。在过去许多年中,陪审团式的审判不接受传闻证据,即使是独任法官进行的民事审判也是这样。《1995年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 1995)终于取消了这一规则———是真的取消了吗?有评论者指出,这个法只是针对“其他人所作的陈述,而不是在诉讼中为规定事项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因而非目击者关于行为的证据仍然不被接受为某种客观事实存在的证据,哪怕该行为因此而变得不确定以至于客观事实或多或少无法解释。这样,一个认识立遗嘱人的非目击者在正常情况下写给立遗嘱人的信显然不能用来证明在有争议的时间里目击人神志正常;一个已经去世的航海船长生前在检查了船的每个部位后带着全家登船的行为,也显然不能作为该船看来适于航海的证据;非目击者进入一所房子并要求某甲提供毒品的行为,也显然不能作为某甲而不是别的住房人提供毒品的证据。[15]假定你自己是法庭外一个有理性的人,受托负责作一个判决,不管这个判决是大是小,将完全不考虑我上面描述的那些行为。那么,由于那些有目击者的行为人自己不会把目击者带到争议的舞台上来,因而他们的行为即使无可争议,也会完全不被考虑———这大概是因为,就像传闻陈述一样,传闻证据可能会不适当地影响陪审团;这就是说,今天民事案件中的法官虽然取代了陪审团,但对此类行为仍然不了解。所有这一切在大陆法官看来准会非常奇怪,大陆法系法官作判决的方式同政府部长和行政工作人员是一样的,就像商人,实际上就像我们所有的人对那些重要(以及不重要)的事情作决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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