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程序比实体法更重要
杰瑞米·莱弗
【关键词】程序;实体法
【全文】
四、陪审团与普通法审判
如果我现在就想让你相信我这篇关于程序比实体法更重要的论文不是奇思异想,那我还应该解释一下,我这次演讲谈论这个题目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有三(下文只谈了两个原因,原文如此。(译者注)):这第一个原因是,我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元老院程序(curial procedures),至少是英美法系的元老院程序,非常不适合用来解决像竞争法和贸易法等“经济”案件的法律程序中经常出现的那些相当广泛的问题。〔9〕对这个问题,我在这里不打算像前面对别的问题那样作进一步的探讨。第二个原因是,大约一年前我读了斯蒂芬·戈尔德斯代因(Stephen Goldstein)教授的《雷登演讲录》(Leyden Lecture)。[10]这个演讲主要是关于陪审团审判在形成英美法律程序过程中的作用,以及陪审团在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
这里回顾一个背景情况。在英格兰,1854年以前普通法法院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由陪审团审理的,而到1964年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比例降到了大约2%。所以,在英格兰,至少在最近半个世纪,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极少的。当然,陪审团仍然运用于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
到这里,让我们来看看戈尔德斯代因教授的主要论文,他演讲的下面一段话对我的震撼非常强烈:[11]
在审判中,也就是在一个明确界定的正式诉讼中,所有的事实都在这里出示给作判决的人,他最后只以在诉讼中所出示的和所了解的东西作为根据来作判决,这是普通法程序所特有的。这种审判的存在,迫使所有在此之前的活动都成为预审,成为审判这一“大赛”(the greatevent)、“演出”(the happening)的准备。
这与大陆模式形成鲜明对比,大陆模式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交换书面材料,其间在必要时进行简短的获取证据的听证,而没有戏剧性地集中获取证据的活动。
对这种区别怎么解释呢?大陆模式看来是不需要解释的,因为它代表着通常作出判决的过程。而英美审判则是不寻常的,需要解释。我认为,对此的解释是,普通法程序运用———或至少是历史上运用———陪审团。
陪审团与普通法审判之间的联系被许多学者所认识。然而,整个学术界还没有充分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我们所了解的,普通法审判是运用陪审团的直接结果。没有普通法陪审团,就没有普通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