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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检讨

  

  总之,社会转型带来的一系列变化,能够使我们将腐败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而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又要求我们尽快将这种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


  

  三、建立一体化刑事反腐机制的设想


  

  一体化的刑事反腐机制意味着以刑事实体法为中心,综合运用刑事诉讼法、犯罪预防控制对策等手段来实现对腐败犯罪的综合治理。建立一体化的刑事反腐机制,能够保障有限反腐资源的高效运转,实现打击、控制腐败犯罪行为的效率最大化。根据腐败犯罪主体范围限定后刑事实体法的需要,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构建一体化的刑事反腐机制:


  

  (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刑事反腐机构系统


  

  这是反腐败力量与腐败力量进行博弈的需要。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缩限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在国家、地方社会生活中掌握有较多的权力资源,他们不但可以动用其依靠权力资源非法积累起来的私力资源以对抗侦查,甚至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调查取证。而作为刑事反腐主导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内部二级机构,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调查的权力。同时,检察机关又要对地方人大负责,接受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使得反贪机关办案的制约力量太多,影响了案件查处;同时,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自由市场的扩大,都促使腐败行为发生的空间与时间不断向外延伸,跨地区、跨领域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如果反腐机构仍然按照地方区域进行设置,将导致条块分割,不能形成有效的侦查协作机制,使案件的跨区取证工作陷于困难境地。从近几年查处的在全国有影响的腐败大要案来看,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中纪委查处的,在案件事实查清楚后,才移交地方反贪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这亦反映了反贪污贿赂局由于地位不高、制约力量太多、跨区协作不力而导致的对腐败案件查处的无力。如果能够以现行的反贪污贿赂局为基础,将其改造为直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的、实行垂直领导的、一体化的反腐专门机构系统,就可以消除由于反腐机制运行不畅而造成的制约因素。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影响力上考虑,可以将反贪污贿赂局改名为“腐败犯罪侦查局”。因为贪污、贿赂犯罪在概念内涵上并不能包括诸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等腐败犯罪,而腐败犯罪可以准确地表达这一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同时,使用反贪污贿赂作为机构名称,不能显示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的特定区别,而使用腐败犯罪侦查局的名称,则可以在语言上突显对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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