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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检讨

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检讨



——以犯罪主体问题为中心

刘远;曹希国


【关键词】刑事反腐机制
【全文】
  

  腐败行为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在我国呈蔓延趋势,腐败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对政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学者对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分析,但却常常忽视我国腐败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与我国刑事反腐机制效率低下之间的关联性。我们认为,如果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缩限为国家公职人员,并随之进行一系列的相应改革,将有利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


  

  一、缩限腐败犯罪主体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政府当前十分重视反腐工作,将腐败问题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来抓,相继查处了一批批腐败分子。根据中纪委统计,仅1997年10月到2002年9月,就有98名省部级官员因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特别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一批政府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打击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否认,我国的腐败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腐败犯罪蔓延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加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在1999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200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干部7人;2001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省部级干部6人;2002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2003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县处级干部2728人,厅局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对腐败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并没有控制住腐败的蔓延。甚至在一些领域与部门出现了“前赴后继”、屡禁不止的现象。例如,河南省交通厅前后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接连因贪污腐败问题而被查处。特别是张昆桐与石发亮,在其前任厅长被查处后,都曾信誓旦旦地保证决不允许腐败现象在交通部门重演,并提出了“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这样响亮的口号,但誓言与口号并没有阻止他们因腐败犯罪而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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