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网络犯罪正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方向发展,有学者已经提出将网络犯罪作为国际犯罪来对待史振郭:《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探析》,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第132页。可见,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协作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尚停留在很小的范围内,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还很不健全。
(三) 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仍相当落后,亟须健全与完善方能高效率来预防和控制今天这样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
(1)在法律上正确界定网络犯罪的内涵。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关于此类犯罪的表述有多种,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多种表述往往混淆使用,界限不清。事实上,各种表述虽有差异,内涵也不尽相同,但其外延多有重叠。在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应首先规定宜采用哪种表述来称呼该类犯罪,并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选择较科学的立法模式。许多西方国家如美国在网络犯罪立法方面都采用了制定单行法律的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系统地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系统地保护网络犯罪可能侵犯的各种权益,操作和适用均较为简便易行。当然,考虑到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以及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也为了有利于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先进性,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上不必操之过急,可以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但至少应在刑法典上拓宽保护范围,增加新型网络犯罪的罪名,将网络犯罪设为专章,以专门惩治网络犯罪。
(3)拓宽刑法保护范围,并相应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方面,引入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重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个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保护不可偏废。另一方面,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目的在于加大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使不法分子在严厉的惩罚面前望而却步,不至于为一时的私利铤而走险。
(4)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健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管辖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同时制定保存和保护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制度,为侦查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诉讼上的保障。在刑事管辖方面,建议确定明确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原则,即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原则为主,结合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这样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网络犯罪。
(5)建立和完善我国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加强与各国或地区的国际协作。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条约或协议,并在国内照应立法;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惩治网络犯罪的工作,并以积极的态度协调和解决各国之间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对网络犯罪的追究和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与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