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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四、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 国外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状况


  

  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计算机技术要强于我国,他们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较之于我国经验丰富,其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也较为科学和完善。因此,对欧美等各国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对健全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就网络犯罪的罪名设置和保护范围而言,欧美各国对网络犯罪设置的罪名很多,对计算机系统保护的范围也较广。以美国联邦立法中有关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犯罪为例,属于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有:网络欺诈、网上与儿童色情相关的行为、网上销售毒品及其他违禁物、网上非法销售酒类、网上窃取隐私、盗用软件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欧美各国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刑法保护的出发点有三个: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吴桂静:《欧美打击网络犯罪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辽宁经济》2003年第4期,第30页。。在这一方面,欧美各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2.网络犯罪的立法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适用现行法律惩治网络犯罪,而不独立立法;二是修改现行法律,增加特别条款惩治网络犯罪;三是重新制定单独的网络犯罪法史振郭:《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探析》,载《东南学术》2003年第5期,第128页。。很多发达国家如美、英、日、德等国都采用了第三种立法形式,德国有《多媒体法》,英国有《电子通信法案》,美国更为完善,在许多领域都有相应立法,如《网上儿童保护法》以及对网络犯罪实行经济制裁的《史密斯法案》等。


  

  3.在网络犯罪的国际协作方面,西方国家也走在了世界的前面。2001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打击电脑犯罪的《国际电脑犯罪条约》,加入该条约的除欧盟43国以外,还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梵蒂冈等国。


  

  (二) 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1.现状


  

  我国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与规范较之于欧美各国尚有距离。为了紧跟国际形势,缩小时代落差,更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利益,我们在如何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也做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1997年新刑法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也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三条的规定过窄,已无法适应当今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更无法打击日益增多的各类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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