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学反思

  

  其三,即使是一些犯罪学者,也缺乏一种犯罪学学科性质决定的反省批判精神,而倾向于认同公众意识中流行的观念,未能从犯罪学的学科属性出发研究“综合治理”的科学依据。如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提出及其升华,是系统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运用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从事社会学、决策学、管理学、政治学的学者不从犯罪学的角度去研究尚情有可原,但如果犯罪学者抛开了犯罪学的内核去重复其他学科的研究思路和方向,无疑于越俎代疱,也逃避了犯罪学所应有的学科价值。这种借“跨学科研究”之名,舍本求末的做法的价值有多大,值得怀疑。尽管这些学者对社会综合治理的看法中,也多多少少涉及到犯罪学的一些东西,例如“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症’,犯罪产生、发展以及变化的原因多种多样、复杂多变,这必然要求治理犯罪主体积极参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减少以致消除引发犯罪的各种因素。” 但这只是戴下一顶“犯罪学”的帽子,对于为什么说犯罪是一种“综合症”,犯罪的产生、发展及变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缺乏一种犯罪学本体意义上的追问与研究。而且从另一角度来看,即使没有受到系统的犯罪学学科规则的熏陶的其它学科研究者和公众也可以从经验中得出上述的抽象命题。例如从“事物是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哲学观念到决策学、管理学的系统论乃至于普通公众的“没有任何事物是那样简单”的生活经验均可推出犯罪是一种“综合症”这一结论。若真是如此,犯罪学存在的独立价值就大可置疑了。


  

  其四,从一些学者对“综合治理”理论的评价中缺乏犯罪学理念的支撑也可窥见一斑。有人认为“综合治理”概念的提出,方针的实施明显反映了我国与其它国家在犯罪对策上的不同。我国不仅依靠专门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控制手段,而且依靠和动员社会各组织、各方力量,使用各种手段去对付犯罪,因而它是“我国有所独创的地方。” 但是,如果不是笔者理解错误的话,那么西方早在19世纪就已提出了系统预防犯罪的观念并逐步渗透于西方犯罪控制实践中。菲利基于犯罪原因的三因素而提出“象惩罚这样一种单纯且千篇一律的措施,不足以治疗犯罪这种自然和社会的现象……。社会预防犯罪的措施必须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和不断变化的,必须是立法者和公民在系统的集体经济的坚实基础之上进行长期不懈的系统工作的成果。” 现代西方社会在犯罪预防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其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效果比我国刚开始起步的状况好得多。这绝非妄自菲薄,只有在承认有差距的事实基础上才能吸收其科学成分和成功经验,推动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应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