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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下)

  

  检察官法33条36条规定了检察官13项禁止性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原则、权限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对检察官的惩戒内容、条件以及有关惩处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无疑有利于群众对检察官执法行为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警戒作用,它将有力地保障检察官公正执法。


  

  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检察官进行严肃处理,是克服检察机关内部滋生的腐败现象,保证公正执法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检察官法,认真开展思想纪律作风整顿,重点解决违法乱纪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6年检察系统查处不依法办案,以案谋私,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问题,有644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受到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73人,经侦查起诉,已有48人受到刑事处罚。检察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反映了当前司法腐败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并非是一时的偶然发生的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决不是在短期内靠查办几个案件所能完全解决的,而是需要从改革司法制度,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和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整治。但是,加强对检察官的思想教育,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加以严肃处理,仍应是与其他方面的措施相配合使用的不可缺少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检察官的权利是指检察官依法享有的,为履行职务而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作为权利享有者,它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它是从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出发,与检察官在职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它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可以任意放弃,是检察官为履行职务需要的一种法律保障。检察官能否做到公正办案,能否实现公正司法,与法律能否为检察官提供充分的权利保障关系极大。检察官公正办案,固然主要决定于检察官本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等条件,决定于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基础上的主观努力程度如何,但是,在外部为检察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为检察官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尤其是给予检察官充分的权利保障也是十分重要的。实践证明,这是不可缺少的。


  

  世界各国对检察官的权利保障都十分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对此亦作了充分的肯定。1990年8月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碍、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


  

  “如若检察官及其家属的安全因履行其检察职能而受到威胁,有关当局应向他们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在适用的情况下其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法律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


  

  “对检察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以法律或法律条例为依据,对检察官涉嫌已超乎专业标准幅度的方式行事的控告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迅速而公平地加以处理。检察官应有权利获得公正申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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