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保持秉公执法的地位。秉公执法,不仅是检察官履行职责时的法定义务,而且也是对检察官在执法中地位的要求。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处于什么地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追诉违法犯罪,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由它提起诉讼处于检控者地位,在法庭上担任公诉人的角色,与被告人相对立,是诉讼双方的一方当事人,因而认为,检察官虽是司法官员,但与法官不同,法官主持审判,居中兼听诉讼双方的争辩,可以保持不偏不倚的地位。检察官在诉讼中,总是多从维护其控诉主张出发,极力为驳倒对方而争辩,以期获得胜诉,这就难免不发生偏见,不可能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这种认识不一定很全面。诚然,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能与法官相提并论,检察官作为诉讼的一方,提起诉讼,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张,但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处刑,必须由法官根据双方提出的事实和意见最终作出裁断,检察官不能替代法官。检察官受诉讼中地位的限制,用法官的标准来要求检察官是不合适的。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追诉犯罪,尽力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追诉的主张。受这种职务特点的影响,为追究犯罪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一面考虑不够,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但也不是不可避免,而是能够克服的。西方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官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两个方面都应考虑,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有权为被告人不利的错误判决提起再审。在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中亦有类似规定。1990年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明文规定:“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保护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按照《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如若一项不偏不倚的调查表明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而应极力阻止诉讼程序。”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官更应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自己的职责,检察官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应保持秉公执法的地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害人的地位不同,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不是基于个人的利害关系,也不完全是因被害人的权益遭受了犯罪的侵害,而主要是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它是代表国家,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因此,检察官应当处于比刑事被害人更超脱的地位,不囿于恢复被害人权益受损害的范围,而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然也包含被害人的权益而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所谓秉公执法,应当理解为做到既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又保护公民,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在对待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上,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只顾一头而不顾其他的片面倾向和偏私现象的发生。在法庭上,既要按诉讼程序要求完成公诉人承担的检控犯罪的任务,还要关注审判活动的进行。发现审判违法,损害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依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