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检察官(上)
徐益初
【摘要】检察官是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人员,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检察官有密切关系。实现检察官公正司法,应从检察官的定位、素质、权利保障等方面解决。本文着重论述:正确把握检察权的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关系;检察官独立负责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系;检察官政治、品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正确认识和处理追究检察官责任与权利保障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公正;检察权;检察官权利保障
【全文】
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检察官如何做到公正司法,为人们所关注。本文拟就此问题,着重从检察官定位与职权、检察官素质、检察官义务和权利保障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官定位与职权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是在国家机构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司法官员。检察官的职称已经为我国检察官法所确定。该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人员的含义较广,在检察机关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检察人员,包括书记员和其他担任专业技术的人员。检察官则有特定的含义,仅限于有权行使检察权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它专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与检察员不同。检察员是经有权机关批准任命的职务,是检察官的一种。检察官既是一种职务,又有衔级之分。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在各级检察院根据级别高低担任相应的检察职务。检察官是多数国家通用的称谓,行使国家检察权或执行公诉职能的人员统称检察官。但由于各国司法体制不同,检察官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也有所差异。
检察官是司法官员还是行政官员,各国有不同的认识和对待。概括而言,基本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官是行政官员。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属政府行政组织系统,有些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单独设置而附属在法院内,但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检察官员虽参与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权力,有的国家被称为“站着的法官”,但检察长要接受司法部首长的指示,检察官要受司法部的监督。因此,检察官仍属行政官员。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权不同于司法权,而被视为行使刑罚权的一种行政作用。因此,检察权属于行政权,检察官也不属于司法官员。”〔1〕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官是准司法官员。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虽属政府行政组织系统,但它与行政组织是分开的,单独设置,不完全按行政组织对待,检察官亦不以一般的公务员对待。检察机关虽仍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察长要接受司法部门首长的指示,但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因此,检察官可视为司法官员。以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检察制度受到美国法的影响,把原来附设在法院内的“检审局”,从各级法院分离和独立出来,与法院组织相对应自上而下建立“检察厅”,直接归法务省统辖,检察厅成为行政组织的一部分。但后来在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上发生了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厅在本质上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组织。立法上肯定了这种观点,于1983年修改了部分国家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规定行政组织中可设置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别机关”。检察厅被明确是“特别机关”之一。把检察厅作为“特别机关”的原因,据曾任日本检事总长的伊藤荣树说:“是考虑到这是与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问题相关联的,检察厅也要求有独立于法务省和法务大臣之外的强烈的独立性。”〔2〕法律并对法务大臣对检察事务指挥监督权加以限制。法律规定法务大臣可以对检察官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督,但对于每一个案件的调查或处分,只能对检事总长进行指挥。也就是说,法务大臣不能直接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指挥。因此,有些日本学者认为:“检察厅一直被认为是行使准司法权的独立的中立的机关。”〔3〕我国有的学者亦认为:“日本检察官虽属国家行政官员系列,但又不同于其他一般行政官员,而具有司法官的种种特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