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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上之真伪不明及其克服(下)

  

  然而,证明责任法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和功能,不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不能够构成实体法的一个部分。如果说证明责任法属于实体法律规范的话,就证明责任法的内容来看,(注:认为证明责任法(规范)具有抽象性,它以证明责任分配为具体内容,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外在表现;而证明责任分配具有具体性,是证明责任规范的内容所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隐藏在实体法律规范的背后,是实体法律规范的投影,立法者对每一条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都作了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预置,这种预置可能是明示的方式,也可能是非明示的方式。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116页。)包括了现行的所有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本身就重合为一体。


  

  其实,陈刚博士在论述证明责任法具有独立性和实体法律规范属性的同时,也陷入了逻辑矛盾和混乱,一方面认为证明责任法属于实体法属性,具有独立性,但另一方面认为证明责任法与实体法规范具有很大区别,一个属于隐形法,一个属于制定法,而且属于隐形法的证明责任法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更没有意义转化为制定法。虽然主张证明责任法也应当构建自己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又认为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再建立一个制定法化的证明责任法体系,无论在立法技术上,还是在立法条件上都缺乏可行性。(注: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一个根本就没有可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予以规定,不能以实体法律规范的通常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责任法,当然也就不能够让社会公众去遵守它,法官也无法去适用这样的“实体法律规范”。


  

  四、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新视角:推定裁判事实基础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院作出实体裁判应当以当事入主张的要件事实为真或者为伪作为基本前提和基础,真伪不明的事实判断结论不能够作为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前提。在诉讼中,法官必须依法审判,其任务是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运用民事实体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诉讼当事人虽然通过主张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来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实体法律规范一般不直接对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而是采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方式设定权利义务,即规定当某个或某些要件具备时,便产生一定的实体法后果。由此就决定了法官需要用三段论的方法来裁判案件,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从而得出结论,对权利义务纠纷作出判定。诉讼中与要件相当的具体事实是由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往往不被另一方当事人所承认,从而使得与要件事实相当的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因此,为了使适用法律的小前提得以具备,法官首先需要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真或者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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